随着社会工作节奏加快,生活压力增大,大龄未婚青年不断增加,作为父母十分操心子女婚姻大事。近日,福州市消委会就受理了一起母亲代签婚介服务合同而引发的消费纠纷,下面就为广大消费者介绍讲解这起消费纠纷的来龙去脉,以防范类似纠纷发生。 案情简介 由于担忧女儿婚姻问题,林女士(母亲)于2021年11月找到福州**婚介服务有限公司,以陈小姐(女儿)的名义签订了婚介服务合同,约定了婚介服务项目,共缴费33888元。签订合同时林女士是瞒着陈小姐,事后又以朋友介绍等托词让陈小姐参加了一次相亲见面,后因陈小姐忙于工作,对婚姻问题并不上心,随着时间流逝,婚介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限临近,林女士没有办法,只好向陈小姐坦陈委托婚介公司的事,但是,陈小姐表示不接受这种婚恋方式,不认可母亲代签合同的行为。由于始终无法说服陈小姐同意并履行合同,致使婚介服务无法继续开展,林女士遂向婚介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退回款项,但双方因退回金额争议导致纠纷,于是向福州市消委会求助。 耐心协调终和解 福州市消委会接到求助后,开展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工作人员指出,林女士(母亲)在未征得陈小姐(女儿)同意的情况下,以陈小姐名义签订婚介服务合同,事后也未及时告知陈小姐并取得其追认同意,是不妥当的。同时,婚介公司提供的婚介服务是基于征婚者需求,带有明显的个人属性,理应与征婚者签订合同,但该婚介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知林女士系代女儿陈小姐签订合同,并非合同主体,作为专业婚介机构后续应当履行与陈小姐确认的程序,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代理人是否有权及事后合同追认等相关程序,且在婚介过程中,婚介公司工作人员按照林女士的要求,以林女士的朋友身份与陈小姐进行微信聊天并推荐介绍男生,说明该婚介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在签订婚介服务合同方面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过失,并且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向陈小姐故意隐瞒相关事实的情形。此外,签订的婚介服务合同存在服务费不退、到期合同终止等不平等格式条款,限制了消费者权利、减免经营者责任,对消费者显失公平。因此,鉴于陈小姐明确表示不予追认林女士与婚介公司签订的合同,林女士以陈小姐名义与婚介公司签订的婚介服务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再加上陈小姐坚持不接受婚介服务,婚介服务合同事实上已无法继续实施。经调解,林女士承担6000元的服务费用,婚介公司退回剩余款项计27888元,双方和解。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无权代理行为未被追认,相对人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的,由行为人就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承担举证责任。行为人不能证明的,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相对人的相应诉讼请求;行为人能够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认定行为人与相对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一)存在代理权的外观; (二)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 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发生争议的,相对人应当就无权代理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被代理人应当就相对人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消费提示 高收费≠好爱情 消费者要树立健康、乐观、理性的婚恋观念,在与婚介机构接触的过程中,保持清醒认识,避免被他人“洗脑”后产生自卑与恐惧心理,着了“套路”。更不要因为着急“脱单”而丧失理智,高昂服务收费不一定就能换来婚姻与爱情。 父母心急勿越权 父母操心子女婚姻大事,应多和子女交流沟通,帮助子女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切勿越权代办,甚至隐瞒事实,以致引发纠纷。 选择信誉好的婚介 选择婚介公司时应注意选择证照齐全的婚介公司,注意查看公司经营地址、法人代表、经营范围是否与营业执照内容一致,多了解婚介公司口碑及信誉。 订好服务合同 签订服务合同时,在不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基础上,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服务价款或者费用、数量和质量、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退出机制、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条款要做详细约定,如有需要,可以协商增补条款。 保护个人信息 婚介服务与人身关系联系紧密,消费者更要注重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可通过单设条款约定经营者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责任和保护不利后果。 及时留存证据 消费者要注意留存婚介活动过程微信、电话、邮件等的相关证据,防止发生争议时没有凭据。 远离涉外婚介 在我国,涉外婚介机构是违法的。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者以盈利为目的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消费者切勿轻信,应远离涉外婚介,以免权益受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