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陈某与厦门市社会福利中心收养关系纠纷案 ——为维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监护人可单方解除寄养合同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25日,陈某与厦门市社会福利中心下属厦门市儿童福利院签订《抚养协议》,约定由陈某夫妇抚养儿童于某至成年,于某因身份问题无法办理收养手续,监护权仍归厦门市儿童福利院。7月9日,福利院经评估,认为陈某家庭在人均居住面积等方面不符合寄养条件,不适宜养育于某。7月14日,福利院工作人员前往陈某家中接回于某,陈某在《抚养协议》尾部注明“于2021年7月14日(不)终止抚养协议”,陈某夫妇在协议中签名捺印。陈某起诉主张协议未解除,福利中心应继续履行,福利中心辩称协议已解除。法官审理查明,陈某系残疾人,其妻子张某系主要照料人,于某在陈某家中寄养时曾走失。案件审理期间,陈某、张某离婚,张某声明放弃就本案享有的权利,于某通过录制视频表示不愿意回到陈某家中寄养。 裁判结果 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抚养协议》尾部“于2021年7月14日(不)终止抚养协议”为陈某亲笔书写,其中“不”字事后添加的痕迹明显,陈某如无意解除协议并无需书写该内容,故可认定双方自愿解除协议。退一步,即使双方未合意解除协议,福利中心亦有权单方解除。《抚养协议》实为寄养协议,根据《家庭寄养办法》第二条规定,家庭寄养指的是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也即寄养是委托抚养行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有关身份关系协议可参照适用合同编规定的规定,参照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有关委托人任意解除权的规定,福利中心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协议。此外,结合福利中心的考察评估及陈某的自认,陈某的经济来源主要为亲属资助,住房条件也不符合要求,陈某系残疾人,并不适宜照料于某,而作为主要照料人的张某也已与陈某离婚且放弃对本案权利的主张,故陈某继续履行协议的主要条件已经丧失。现福利中心不同意由陈某继续抚养于某,陈某要求福利中心继续履行协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实施监督、保护的身份权。监护人将被监护人寄养他人抚养是委托抚养的行为,并不解除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监护关系,也不影响监护人在必要时单方解除委托抚养协议自行抚养,尤其是在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可能遭受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委托抚养协议更应及时解除。监护人在选择寄养家庭时应充分考察、评估被寄养家庭的条件,并在寄养过程中及时跟踪、了解被寄养人的生活、学习状况,必要时立即采取措施最大程度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