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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上的商标侵权需注意

来源:湖里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5-05 10:39:42    分享到:

湖里法院知识产权宣传周·商标侵权典型案例,今天聚焦电商领域的商标侵权。

案情简介

新某某公司旗下拥有图片等商标,经过多年培育,已拥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相关行业专业统计调查信息载明,新某某公司生产的他她牌女皮鞋荣列2011-2013年度全国市场同类产品销售额第三名。

2018年,贵某某公司从案外人处受让取得图片商标在鞋类、服装商品上的商标专用权,然而贵某某公司在电商平台经营的“他她地带旗舰店”的店铺中,并未规范使用图片商标,而是使用了图片标识。新某某公司认为,贵某某公司长期以来销售明知是侵犯图片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侵权。

案件审理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贵某某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为鞋子,与新某某公司图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

贵某某公司在其经营的“他她地带旗舰店”的店铺名称前、商品的介绍照片以及销售的实物包装中均使用了 “图片”标识,该标识能够产生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该标识中“TATA”字体较大且突出,“DIDAI”字体较小,两者呈现拆分形式,“DIDAI”部分位于“TATA”部分的右下角,从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观察,“TATA”为主体的识别部分,尤其在网页浏览过程中,“图片”标识中的“DIDAI”部分极小且不易识别。

与新某某公司案涉权利商标相比,该被控侵权标识作为主体识别部分的“TATA”与原告“图片”商标主体部分完全相同,在文字发音呼叫及视觉效果上均极为近似,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其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

关于贵某某公司辩称其使用的是自身受让取得的“图片”商标,对此法院认为,贵某某公司受让取得的商标为“图片”,而其在经营网店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中突出使用的标识均为“图片”,其并未合法规范地使用自身商标,其所使用的标识与其取得的商标在显著识别特征上已完全不同,反而与新某某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故该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

新某某公司根据法院调查取证的结果,申请撤回主张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又因被控侵权店铺已经关闭,故原告不再诉求停止侵权,仅请求法院确认被诉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

综上,法院确认贵某某公司在电商平台“他她地带旗舰店”上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侵犯了新某某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官释法

本案中,贵某某公司在实际使用中,将所谓自身的商标改变显著特征进行变形使用,极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损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判断混淆可能性要素的时候,法院会综合考虑请求保护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知名度越高显著性越强的商标,被混淆可能性越大。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通过民事、行政、刑事多管齐下保护自身权益。本案中,新某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法院向电商平台运营公司调取了贵某某公司侵权销售数据后,申请撤回主张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并另案通过行政、刑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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