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至26日是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今年的宣传主题为全面开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征程。商标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最宝贵的无形财产之一。今年的知识产权宣传周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聚焦“商标”侵权,精心选取出口产品贴牌加工、互联网、电商平台等不同领域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云上普法。 湖里法院知识产权宣传周·商标侵权典型案例,今天聚焦互联网领域的商标侵权。 案情简介 球某公司自2017年设立了名称为“球天下”的体育新闻资讯网站,并注册了相关网络平台账户运营至今,名下享有“球天下”相关的注册商标,且均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2019年下半年,球某公司调查发现,戏某公司、牧某公司经营着名称同样为“球天下”的体育新闻咨询网站,在各大社交媒体平台上均注册了与球某公司企业名称、商标名称相似的账号,并在各大APP应用平台上架了与球某公司企业名称、商标名称相似的应用程序。球某公司经书面发函要求戏某公司、牧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后,二公司仍拒不改正、消除影响。 案件审理 企业注册商标后,在特定领域对其进行长期且具有显著性的使用,足以使特定领域的相关公众对商标所对应的服务提供者产生特定关联。若其他行为人在同类领域,使用类似显著性的标识,足以引发混淆的,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球某公司是“球天下”标识的商标所有权人,在互联网空间长期使用该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对球天下标识与球某公司之间产生相应的“认识连接”。牧某公司、戏某公司在互联网空间使用他人注册在先的“球天下”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属于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判决 湖里法院经审理判决戏某公司、牧某公司停止使用“球天下”标识,刊登侵权声明以消除影响。戏某公司向球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15万元,牧某公司对其中10万元承担共同赔偿义务。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释法 当前,互联网领域的商标侵权呈现多发态势。许多企业或个人为引导流量,提升知名度,往往会使用已经成熟运营的行业内“标识”,从而容易引发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的混淆,侵犯了“标识”所有权人的权益。 但由于互联网空间数据传播便利,内容可复制以及数据汇聚广度大等特性,与现实领域的侵犯商标权行为存在诸多不同。要认定互联网领域的商标侵权,仍应当以相关公众的普遍认识为标准,要考察在先商标权使用的具体情况,是否足以引起特定领域相关公众的“认识连接”;也要考察侵权行为人的实际使用方式,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从而清晰地认定互联网空间的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