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二:谢某某互联网无照无证经营美瞳、药品案 2020年7月8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至晋安区日出东方某单元房检查,发现当事人谢某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租用该单元房通过微信从事线上商品销售活动,即俗称的“微商”。所售商品包括化妆品、美瞳隐形眼镜、“无比滴”等,其中美瞳隐形眼镜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无比滴”属于药品,需要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方可销售,但谢某某均未取得相应许可。2021年6月,福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谢某某处没收违法商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没款共计116.45万元。 评析:药品、医疗器械属于特殊商品,国家对其经营条件有特定的管理要求。利用互联网无证无照销售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往往存在产品来源不清、误导消费等质量安全隐患,甚至假劣产品造成人身健康伤害问题,因此提醒广大消费者网络购买药品、医疗器械需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