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广泛宣传2022年“共促消费公平”消费维权年主题,大力倡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共建共治共享理念,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消费维权建设、参与消费环境治理的良好氛围,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福州市律师协会发布2021年消费投诉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五、房产信息交易前后不符 中介未尽职责应当赔偿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5日,消费者陈先生投诉称,其于2020年12月中旬通过福州某房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司”)工作人员介绍,看了鼓楼区某单位宿舍的一套房子,期间工作人员表示该房屋有附属杂物间的使用权但无产权,并带消费者参观杂物间所在位置。之后经纪公司工作人员又带陈先生的亲属及朋友多次看房,均表示有杂物间并带看杂物间,声称该杂物间也属于房产交易范围。在12月20日签订居间服务合同以及房屋买卖合同时,由于经纪公司工作人员在前期买卖洽谈及现场看房时表示杂物间仅有使用权,没有产权,但会保障交易后的使用,于是陈先生没有留意到合同上并未体现杂物间的相关事项,期间陈先生缴纳了中介服务费15400元。在办理房产过户、房贷办理过程中,陈先生也多次询问经纪公司工作人员何时可以进行杂物间钥匙的交付,但未能得到准确的答复。等到房产交易所有手续都办完后,陈先生向原房东询问时被告知其没有杂物间,于是找到经纪公司进行交涉,最终经纪公司表示确实没有杂物间。陈先生对此不予认可,向福州市消委会投诉,要求经纪公司按照房屋中介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福州市消委会介入调查调解。陈先生表示,经纪公司工作人员在房产推介、现场看房等环节均向其声称该房产有附属杂物间,只是没有产权,而且现场看房时还专门带看了该杂物间。调解过程中,陈先生向福州市消委会提供了与经纪公司工作人员的录音,用于佐证以上事实。陈先生认为,房产交易结束后,经纪公司工作人员却否认杂物间的存在,这说明经纪公司向消费者提供了虚假、错误的房产信息,诱导消费者进行购买,存在恶意欺诈的行为,经纪公司应向消费者支付房屋中介费三倍的赔偿。经纪公司派员参加调解并表示,其工作人员在房产推介、现场看房等各环节均未向消费者声称该房产有附属杂物间的存在,并且已经向陈先生履行了告知义务。对于消费者提供的录音中,经纪公司认为该录音是在双方争执后为了避免矛盾激化,工作人员才承认现场带陈先生看过杂物间的。福州市消委会经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经纪公司退还陈先生中介费7000元,并对经纪公司所属相关门店进行处罚。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介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行政许可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得向消费者超标准收费,不得向消费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进行中介活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消费者与经纪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由经纪公司为其提供居间服务,其中载明“在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导致甲乙双方利益受损害的,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丙方即为经纪公司。消费者在经纪公司工作人员的推介下购买了一套房产,且根据消费者所述及提供的录音可知,经纪公司工作人员在带消费者看房及买卖洽谈期间均表示该房屋有附属杂物间,有使用权但无产权,并带消费者现场实地查看,使得消费者始终认为是配有杂物间的,只是没有产权而已,然而在房产交易完成后经纪公司先是表示会向出卖人进行协商,之后又矢口否认有杂物间。虽然经纪公司相关人员辩解称,之所以在录音中承认带看过杂物间是为了避免矛盾激化,但由于经纪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推翻该录音的真实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根据上述情况,可以认为经纪公司通过提供房子有附属杂物间等虚假情况,诱使消费者购买该处房产并完成交易,客观上造成了消费者的财产损失,因此消费者要求经纪公司作出赔偿的合理诉求应当予以支持。最终,在市消委会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由经纪公司退还消费者7000元。 在此,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二手房时应事先查看房屋相关权属证明,向中介人员了解房屋的具体情况(如是否有附属间、可否落户等),并在中介人员的陪同下现场实地看房,对于中介人员介绍的,但未在房屋相关权属证明上载明的事项,应留存证据并要求写入房屋买卖合同,以免事后产生纠纷。中介人员在向消费者推介房产前,应对相关的房产信息进行核实,不得为了促成交易而向消费者作虚假表述或提供容易产生误导的信息,否则中介机构需为此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