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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销售三无打印机 罚款1000元

来源:福建新消费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3-14 10:27:17    分享到:

厦门市2021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十:线上销售三无打印机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8日,消费者张先生通过12315互联网平台登记举报,反映其在厦门某实业公司网店购买了两个打印机,一个是三无产品,一个有生产厂家,均无3C认证标志,向商家要两款打印机的3C认证号,商家提供不出,现举报该商家出售没有经过认证的产品。

经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当事人厦门某实业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厦门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3台“PP802热敏打印机”,进价250元/台,购进时产品外包装标签齐全,生产厂家为厦门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后当事人自行更换产品外包装及产品标签。更换后的产品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及产品标准编号。当事人在网店产品页面标注为“爱特普BP32便携式热敏打印机”。经生产厂家辨认,该“爱特普BP32便携式热敏打印机”系其生产的“PP802热敏打印机”,其有《中国国家强制行产品认证证书》及《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截至案发,当事人厦门某实业公司共售出3台,售价259.9元/台,货值金额779.7元,违法所得29.7元。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构成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产品的违法行为,故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1000元。后当事人及时整改,涉案产品已下架。

【案例点评】

1.消费者拥有知情权,有权知道所购买商品的真实情况。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列入产品目录的产品,只有经过认证,方可销售。因此,本案中张先生有权要求商家提供所售打印机的认证证书。

2.商家销售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规定,标识不符的,将受到处罚。根据产品质量法等规定,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必须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必须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销售者有验明合格证明、标识的义务。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罚款等。本案中,商家存在有关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且罚款金额未超5000元限额。当然,如果商家逾期不改,可以没收已售的销货款,并处罚款,未销售的禁止销售。所以商家及时整改,下架产品,是明智的选择。

3.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作为消费者,要注意查看产品标识,对所购买的需要认证的产品可以要求销售者提供认证证明。如果购买到三无产品,可以向主管部门检举、控告。作为销售者,应当确保产品标识的真实性、完整性,诚信经营,以免因小失大。

(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 陈福猛)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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