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某某诉某电讯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缪某某通过某网络购物平台向某电讯科技有限公司购买手机,在与该公司客服在线沟通中,客服承诺销售的手机为“正品国行”“全新机”“全新未使用的华为体验店柜台样机”。缪某某付款2899元下单购买,收货后将手机送至华为授权服务中心福州某店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手机无法连接网络,有一张卡无法开启HD,手机于2019年11月27日激活,于2020年7月23日授权售后门店更换带锂电池前壳组件。因此,缪某某以购买的手机系翻新机,非原装正品为由,起诉请求判令某电讯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其货款2899元并赔偿损失28990元。 【裁判结果】 案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缪某某通过线上下单并付款,某电讯科技有限公司随即向缪某某寄送手机,双方形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检测报告载明的信息与某电讯科技有限公司宣传、承诺的“全新开封”“全新未使用”明显不符,某电讯科技有限公司故意隐瞒真相并诱导缪某某消费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某电讯科技有限公司退还缪某某手机款2899元,并以手机价款的三倍赔偿缪某某损失8697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条是关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线上沟通记录以及下单成功页面记载的信息与消费者实际购买的手机明显不符,某电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依法对缪某某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本案判决树立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的正确导向,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交易市场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