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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下单不供货 赔偿差额损失30698元

来源:福建新消费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3-13 11:25:02    分享到:

刘某某诉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1日,刘某某在某网络购物平台年中大促销活动中向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专营店下单购买单反相机、镜头等摄影设备,支付货款27196元。次日该专营店以“商品销售一空,暂时无货”为由未向刘某某发货,但网店网页却长期显示该摄影设备在售。刘某某提出可待有货后再发货,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仍不同意供货。刘某某先后多次与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电商平台、12315沟通交涉,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均以无货为由拒绝继续履行,且未向刘某某退款。刘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网络购物合同、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向刘某某返还已付货款27196元、赔偿刘某某购买同款同型号产品的差额损失30698元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下单购买案涉商品并支付货款,已与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成立网络购物合同,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向刘某某供货,其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刘某某具有合同解除权。综合考虑案涉商品价位的市场波动情况以及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不诚信行为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刘某某的损失为20000元。据此,判决解除双方网络购物合同、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刘某某已经实际支付的货款27196元、赔偿刘某某损失20000元等。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刘某某20300元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因经营者“超卖”而引发的纠纷。“超卖”一般是指卖家超出库存货物量接受订单,导致后续无法供货的情况。实践中,有的经营者因为生意火爆而“超卖”,有的假借促销活动,以低价噱头虚假宣传,获取不正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家在网络购物平台上发布商品销售信息、价格,买家一旦拍下该商品,双方即成立买卖合同。“超卖”商家以缺货为由拒绝发货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针对本案中电商平台存在的监管问题,法院向电商平台发出司法建议,提出进一步完善商家诚信经营规则以及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的意见建议,推动电商平台开展针对虚假活动价格的专项治理活动。本案判决有利于引导消费者在遭遇“超卖”时依法维权,同时提醒商家要合理预估商品库存再进行销售,依法诚信经营。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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