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张先生向“中公教育”培训机构报名参加“理享学”培训班,双方签署的培训协议约定:培训费以贷款形式支付,如学员未能通过当年事业单位招录考试,全额退费。张先生依约与“中公教育”合作的第三方金融机构办理了培训贷并参加学习,因未通过考试,主张退款,培训机构一再拖延。遂向仙游县消委会投诉,经调解,终获退款。 【消协意见】 培训机构为吸引学员报班,向学员承诺在未达到学习目标的情况下,可以全额退还培训费用,学员基于培训机构的承诺缔结了相应的合同,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相应的条款。在合同约定的退款条件成就时,培训机构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退款义务。 【维权指引】 消费者在购买培训服务前应详查合同内容,关注课程设置、师资要求、违约责任、退费规则等重要条款。对于培训机构提出的“学费贷”“培训贷”,消费者要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详细情况和相关风险,明确约定还款利率、手续费、解约条件等,避免出现培训服务解除仍需还贷的情况。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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