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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园区可建宿舍型保障房

厦门市资源规划局解读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

来源:厦门晚报 作者:王绍亮 江乙平 马啸凌 发布时间:2021-11-30 09:03:31    分享到:

产业园区不只是创业工作的地方,还要有一些生活气息,若是能就近住在园区那就再好不过了。今天上午,厦门市资源规划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厦门市产业园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切实保障产业园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房,有效解决工业企业职工住宿难题。

  上限由7%提高到15% 严禁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

  《实施办法》对我市工业用地“双控指标”进行了调整,即工业项目宗地内允许配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比上限由原来的7%提高到15%、计容建筑面积占比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对于《实施办法》出台前已批的工业用地,如果确有增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调整双控指标,调整增加的部分应当主要用于增加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于新批工业用地项目,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外的其他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的用地,按照“7%、15%”的双控指标执行。

  《实施办法》要求,配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应当相对集中独立设置,严禁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鼓励集中统一建设 优先保障企业职工租住

  《实施办法》还鼓励将同一产业园区中多宗工业用地项目的双控指标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多宗用地涉及多个土地使用权人的,应当取得所有权利人的书面同意,并在所有涉及宗地的出让合同(含补充合同)中约定各宗用地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配套情况。

  《实施办法》规定,企业调整双控指标建设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以本企业员工或者同一产业园区内企业员工租住为主。非本企业员工租住的,应当整租给园区企业或者租赁运营企业,再由该企业出租给同一产业园区内企业员工。同时,在集中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宗地出让合同(含补充合同)中,也需要约定优先满足涉及宗地的企业员工租住。(厦门晚报记者 王绍亮 江乙平 马啸凌 通讯员 刘一鸣)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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