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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被“特价商品概不退换” 唬住

来源: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24 10:43:04    分享到:

【案情简介】近日,福州市消委会接到消费者林女士投诉,称其202110月底看到**服装店在做鞋子促销,进店试穿了某款短靴的一只右脚后,感觉合适就现场购买了一整双的短靴,价格为159元,短靴买回家放置了大约十来天,等拿出来穿的时候却发现左脚后跟位置有一硬物硌脚,根本无法正常行走。于是找到服装店要求退换货,该店工作人员却以销售时已明示“特价商品概不退还”,且消费者购买的特价商品超过了店内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时间为由,拒绝予以退换。无奈之下,林女士向福州市消委会求助。接到投诉后,市消委会与该店负责人进行沟通调解,指出该鞋内出现异物,致使消费者无法正常穿着,明显属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最终该店同意为消费者办理退货退款手续,消费者对此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特价商品不能免除质量责任

商品特价作为商家的一种价格促销手段,非常常见,但这不能免除商家应当承担的商品质量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除非经营者出售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瑕疵商品前,就已明确告知消费者该商品存在瑕疵,否则,经营者不能以商品价格打折为由,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三包”责任。

经营者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履行商品的“三包”责任。

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商家所称的“特价商品概不退换”属于格式条款,且排除或限制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是无效的,“霸王条款写了也白写”, 消费者不要被商家的告示唬住。

涉嫌欺诈还应依法退一赔三

“特价商品概不退换”,免除了商家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是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也明确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若商家明知是质量存在问题的产品但仍向消费者进行销售,那么商家的行为则构成欺诈,消费者除可主张退还货款,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要求商家向其履行三倍增加赔偿或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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