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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主张知情权 开发商未尽义务引争议

来源:福建新消费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0-13 15:38:51    分享到:

【案情简介】消费者彭先生反映:6月30日他到建阳的建发·叁里云庐楼盘看房,置业顾问向他推荐17号楼1002房,现发现该户的外墙有腰际线,影响视线和采光。他要求退房,开发商不允,请求南平市建阳区消委会帮助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调解人员组织开发商代表李经理和消费者彭先生进行调解。彭先生说,6月30日他到建阳的建发·叁里云庐楼盘看房,置业顾问向他推荐17号楼1002房,在听了介绍及看了户型图后,觉得房子不错,于是他缴纳了5万元,并且签订了房屋认购书。现发现该户的外墙有腰际线,影响视线和采光,他要求退房,开发商不允。开发商代表李经理说,这套房彭先生本人反复看了多次,确认没有问题才缴纳定金和签订认购书的。如果彭先生不按认购书的约定,办理后续的购房手续,定金将会被拓定(没收)。

调解员询问,在签订认购书前李经理是否有告知这套房有腰际线,彭先生说没有。李经理辩称,虽然没有告知房屋有腰际线,但公司在售楼部有摆放“不利因素房源”公示信息,其中就有17号楼1002房,所以公司已经履行了告知的义务。

调解员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据此,开发商的行为已违反了消法的有关规定。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同意将彭先生认购的房屋由17#1002房调整为6#705房 ;2、6#705房总价为1173099元,彭先生须一次性全额付清房款;3、开发商额外赠送彭先生两年物业费和万元家电礼包(礼包折现8000元)。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本案中,开发商在售楼部设置的“不利因素房源”公示信息虽然有对免责、限责条款的文字提示告知,然而该提示也是一种格式提示,属于格式合同提供方强制性的行为。众所周知,店堂张贴告示或声明,是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出的,是种无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并不必然产生接受方肯定会知晓这种格式条款存在的结果。因此,消费者主张该楼盘销售人员为了促成房屋交易,未将该户房屋的不利因素告知时,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在没有其他证据进行印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自己履行了合理的提醒义务。由于销售员未尽到告知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该就自己的疏忽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消费警示】

建阳区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在购房时应尽可能全面了解所购房屋的各类信息,签订购房认购书前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也建议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履行好提示告知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全面完整的信息,对房屋的不利因素应做重点提示,满足消费者知情权。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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