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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消协警示“盛澜国际酒店”应诚信履约 依法赔偿

来源:天津市消费者协会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4-17 21:14:10    分享到:

  案情简介

  消费者宁先生于2020年10月在天津盛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澜国际酒店”)预定2020年12月婚宴6桌,约定当日菜品为“盛澜国际酒店”推介单中的3699元/席A款“永结同心宴”,共计22554元。婚宴当日,“盛澜国际酒店”擅自将A款“永结同心宴”上标示的青斑鱼和比目鱼改变为鳜鱼和黄鱼。宁先生与“盛澜国际酒店”简单沟通后,商定婚宴后再解决此事。此后,宁先生与“盛澜国际酒店”协商无果,投诉至天津市消费者协会。

  处理过程及评析

  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后进行了调查并组织调解。“盛澜国际酒店”辩称观点如下:一、宁先生与我司电联确定“永结同心”A款婚宴(推介单),非我司大厅向消费者展示推介单中‘永结同心’A款婚宴,而是我司后厨使用的“永结同心”A款婚宴(推介单)。二、两款婚宴同名同价位,但大厅向消费者展示的推介单中“永结同心”A款婚宴中的鱼是青斑鱼和比目鱼两道菜,而我司后厨使用的“永结同心”A款婚宴掌握的是鳜鱼和黄鱼。三、此情况在我司与宁先生签订合同时就已告知。我公司在宁先生交定金时,与其签订了婚宴服务合同,合同现已丢失。

  消费者宁先生称并未与“盛澜国际酒店”签订合同,推介单中“永结同心宴”A款也叫双鱼宴,当初就是看好这个寓意吉祥的双鱼宴才定的,菜中的青斑鱼和比目鱼两道菜很上档次,而“盛澜国际酒店”实际提供的是鳜鱼和黄鱼,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赔付婚宴总款30%作为补偿。

  经两次调解,“盛澜国际酒店”书面答复:就宁先生此事,酒店领导最终解决意见是不给予任何赔偿。市消协对此投诉终止调解,决定公开披露“盛澜国际酒店”的失信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消协观点

  01从宁先生陈述的事实看,消费者多次到酒店(大厅)而非“后厨”沟通婚宴事项;从常识看,宁先生预定婚宴的正常渠道应是“酒店大厅”,采信的也应是“酒店大厅”的推介单,宁先生缺乏绕过“酒店大厅”而与“后厨”沟通的可能和必要;从情理看,宁先生交的是青斑鱼和比目鱼的钱,没有认可被替换为价值偏低的鳜鱼和黄鱼的主观可能。

  02“盛澜国际酒店”推介单“永结同心宴”A款、B款标注的婚宴用鱼均为青斑鱼和比目鱼,但“盛澜国际酒店”称“我司后厨使用的‘永结同心’A款婚宴掌握的是鳜鱼和黄鱼”。其自我矛盾之处非但不能充分证明其对宁先生知情权的保护,反而直接彰显了其失信行为的主观故意。

  03在消协调解中,“盛澜国际酒店”称“签订了婚宴服务合同,合同现已丢失”,而宁先生否认曾签订合同。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盛澜国际酒店”或是管理不善,或是捏造事实,最终的结果是不能提供已告知宁先生变更推介单中“青斑鱼和比目鱼”为“鳜鱼和黄鱼”的证明材料。

  04“盛澜国际酒店”与消费者约定婚宴用菜为推介单“永结同心宴”A款,但实际提供的双鱼菜品与推介单不符且低于推介单菜品价值,单方违反与消费者的约定并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天津市消费者协会警示“盛澜国际酒店”:要秉承诚实信用原则,真实宣传,履约践诺。本案中,应承担违约责任依法赔偿,并基于婚宴特殊意义给予适当补偿。(来源:天津市消费者协会)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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