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4日下午,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今日在福州上下杭举行,福建省消委会在会上发布了2021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下文为案例9 医美有风险 爱美须谨慎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9日,消费者张女士向福建省消委会投诉称:其于2016年在福州爱美尔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美机构)做了玻尿酸隆鼻,2个月后发现鼻梁宽,鼻子变形,便找该医美机构医生咨询,被告知属于正常现象,如需完美,建议再做鼻综合手术,张女士采纳了建议又交付一万六千多元,于2017年2月做了硅胶假体鼻综合手术,术后两个月又发现鼻梁处偏右,她连续三次通过美容顾问找手术医生,但手术医生均避而不见,直到2020年6月才见到手术医生,但依旧被告知鼻梁偏右是正常现象,若要修复和调整,需再交三万多元做其他项目的鼻综合手术。张女士认为医美机构的说法和处理问题的态度极不合理,在与医美机构交涉无果后,向福建省消委会求助。 【调解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福建省消委会对张女士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双方现场调解。对于消费项目和手术事实双方均无异议,双方的争议主要在于“鼻梁歪还是不歪?整形是否失败?”双方各执己见,调解陷入僵局。 鉴于美容、整形等医疗服务本身所具有的技术程度复杂性、术后效果风险性等特点,且当事人双方均不能证明各自观点,要想证明医美机构对张女士的诊疗行为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该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须通过医疗司法鉴定来判定,故调解人员建议双方可以找第三方权威机构做鉴定,等鉴定结果出来后再判定过错责任及赔偿事宜;同时告知双方,待鉴定结论出来后,双方可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经过利弊权衡,双方选择以调解的方式处理纠纷,医美机构向张女士全额返还美容手术费,拖了四年的美容纠纷得以圆满解决,2021年春节开假第一天,张女士就来到福建省消委会致谢,送上 “诚心为民、工作高效”的锦旗。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原《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 本案中,张女士与医美机构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经鉴定认定医美机构在整形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张女士做的鼻综合整形手术失败,那么医美机构将面临着赔偿医疗费、修复费、鉴定费,甚至可能还有残疾赔偿金等费用的责任,此外也将对自身企业形象产生不好的影响,因此,医美机构在综合权衡之后,才最终同意全额退还美容手术费。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医美有风险,选择整形手术,医疗资质是最基本的先决条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从事医疗行业的医护人员需要有医护相关的资质;医疗机构的医疗项目有很多,选择时需要仔细甄别,拒绝忽悠,在签署知情承诺书的时候需要仔细了解风险及其医疗内容,记得留下可供对比的证据,切勿轻信口头承诺;美容整形消费要科学理性,量力而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