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是为保障被征地(含海域退养)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收入来源,在征收集体土地时,核定给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土地。 其中,发展用地指标由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统筹核定,区政府可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原则上,根据发展用地地块容积率情况分类落实,具体标准为:容积率大于等于2.0的,按人均计容建筑面积不大于30平方米落实;容积率小于2.0的,按人均土地面积不大于15平方米落实。 |
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是为保障被征地(含海域退养)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收入来源,在征收集体土地时,核定给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土地。 其中,发展用地指标由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统筹核定,区政府可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原则上,根据发展用地地块容积率情况分类落实,具体标准为:容积率大于等于2.0的,按人均计容建筑面积不大于30平方米落实;容积率小于2.0的,按人均土地面积不大于15平方米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