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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宏海药业涉嫌销售假药,分别销往莆田康健大药房等42家次

来源:福建新消费 作者:张轩宇 发布时间:2020-11-13 21:56:22    分享到:

通报|福建新消费

11月13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发布行政处罚(〔2020〕026号)。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福建宏海药业有限公司因销售外观性状和鉴别不符合规定的“小通草”,并被予以没收违法所得576.95元处罚。

 

 

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根据收到《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材料中载明:福建宏海药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药“小通草”,经核查,于2020年8月19日对福建宏海药业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经核实,福建宏海药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2月25日、6月5日、6月21日从“江西和硕药业有限公司”购入“小通草”各3kg、5kg、10kg,批号分别为190201、190501、190601,共购入18kg,购入金额合计3480元。2019年4月4日至2019年9月3日,分别销往莆田市康健大药房有限公司等共计42家次,销售金额合计4355.5元。该公司接到被抽样单位电话反馈,告知上述3个批次“小通草”被抽检外观性状和鉴别不符合规定后,当天启动召回,共召回17家次,合计召回5.351kg,金额1282元。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2月20日将上述5.351kg中药饮片“小通草”分6次退回供应商,退回金额1043.45元。

根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福建宏海药业有限公司销售的上述批次药品“小通草”应当认定为假药

由于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未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时,进货渠道合法,履行了进货查验职责,收集了相应的资质材料、采购发票等,药品的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未违反有关规定,有真实完整的记录。

2020年11月9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根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七十三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决定对福建宏海药业有限公司予以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76.95元。 

本案违法所得是指“售出价格与购入价格的差价”,扣除退货款,合计违法所得为576.95元。

 

 

来源|福建新消费、福建省药监局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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