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消费网

汽车改装灯饰 三包遇阻

来源: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0-20 10:52:47    分享到:


  案情简介


  近日,福州市消委会接到消费者卢女士求助,称于2019年6月13日购买了**牌乘用车,购车后(在未上牌前)加装了大灯的灯带。2020年10月4日行驶至高速收费站,车辆报警提示发动机过热,就近选择该品牌4S店维修,维修人员告知是由于车辆散热器接头烧熔导致风扇故障产生发动机过热,车辆还在“三包”期内,4s店依据厂家回复,认为车辆已自行改装,4S店不承担规定的“三包责任”,维修费用由消费者承担。

QQ截图20201020105150

  多次协调终和解


  福州消委会受理投诉后,积极开展调查调解,由于任何汽车电路改装都必须增加供电回路,肯定会影响原车电路,可能会导致车辆电路烧毁,本着保护消费者权益,构建和谐消费环境,多次耐心与4S店沟通协调,从提升品牌美誉度、提高用户体验角度积极为消费者进行争取,经协调,4S店与消费者分担维修费用,双方达成和解。


  相关三包法规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六章三包责任免除


  第二十九条易损耗零部件超出生产者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第三十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一)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二)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


  (三)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


  (四)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


  (五)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三十一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消费建议


  消费者使用车辆一定要仔细阅读说明书,了解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的相关内容,由于任何汽车电路改装都必须增加供电回路,肯定会影响原车电路,因此消费者在对车辆进行加装或改装前,应向4S店沟通了解可能引起的相关责任变化,严格遵守《道路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具备相关资质的厂家进行改装调整,避免出现安全隐患及权益受损。



责任编辑:沙鹏成
首页 | 版权声明 | 网站介绍 | 联系我们 | 公共服务 | 衣食住行 | 日常消费 | 图片 | 视频 | 区域

Copyright © 2020-2029 福建新消费 福建消费网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邱兴亮律师
闽ICP备20009188号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10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