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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400斤玉石现裂纹要自行承担70%责任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0-20 09:45:54    分享到:

  广州一市民定制近400斤玉石现裂纹,要自行承担70%责任


  家住十几层楼高的王某为新家定制了2块近400斤重的玉石,但由于尺寸巨大导致无法电梯运送到家,随后王某与某商行通过微信协商达成一致,由商家搬运至小区楼下,王某请帮手搬运入户,然而玉石几经周折搬运到家却发现裂缝,商家称已经将风险提前告知,买家则称商家未尽保护责任,双方争论不休,最终对簿公堂。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判决买家王某承担70%的责任,某商行应承担30%的责任,故某商行应向王某退还玉石价款的30%,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近400斤重的玉石屏风无法电梯运送至十几层楼买家需自行想办法搬运到家王某在某商行定作了一款红花冰玉用于新屋制作装饰屏风,双方于2019年4月签订协议,载明王某定做的红花冰玉包括运费、切割费、定金等费用共计4.6万元,王某需提前支付定金2万元,剩余尾款在王某见到玉石实物后并要求切割前付清,某商行负责将玉石送货上门。


  协议签订当日,王某便向某商行支付了定金。3个月后,王某查验过玉石将2.7万元余款支付给了某商行,商行称多出的1000元为延迟提货费,王某称是商行收的茶水费。


  就在玉石切割好要“入户”时,某商行告知王某,玉石尺寸巨大,不能进入电梯,需要王某自己想办法。家住十几层楼高的王某,在电梯无法搬运的情况下,只好求助人工搬运,某商行也称无法保证工人在楼梯转弯处是否会对玉石造成磕碰,存在风险。


  王某与某商行最终通过微信协商达成一致,某商行负责打好木架,做好保护,把玉石运至王某家小区楼下,之后由王某找来的师傅搬运至王某新居,商行再上门安装。


  搬运工直接签收玉石屏风三天后开箱检验时发现裂缝2019年8月,某商行按照约定将玉石表面粘贴黄色薄膜并用木架形成镂空包装运至王某房屋楼下,因王某不在现场,便由王某请来的搬运工签收,双方并没有办理交接手续。之后,玉石由搬运工通过吊机吊至王某房屋。


  3天后,某商行来到王某家准备安装玉石,双方现场开箱检验玉石,却发现玉石有裂纹。由于双方对破损玉石的赔偿始终未能协商一致,面对损害的高价玉石和延期的工期,一怒之下王某便将某商行起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玉石价款4.7万元,并赔偿定金2万元。


  法院称买家怠于履行检验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定作合同纠纷。某商行的义务是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玉石并提供安装服务,王某则应及时检验、支付价款,但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协商一致,已经变更原送货上门的约定为在涉案房屋的楼下由某商行将玉石交付给王某自行联系的搬运人员。


  根据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某商行将标的物交付给王某自行联系的搬运人员之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王某承担。交付前,玉石若发生亏损、灭失,则应由某商行负责。


  现双方对玉石开裂的原因存在争议,且在法院释明后均不申请对玉石开裂的原因进行鉴定。结合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法院认为双方均存在过错。


  王某应负主要责任,理由是:第一,王某在其联系的搬运人员实施搬运前,并未对玉石进行检验,王某怠于履行检验义务,负有过错。第二,某商行交付玉石给搬运人员后,玉石毁损的风险已转由王某承担,故跟进吊运过程的应是王某而非某商行。第三,双方于3日后才开箱检查,不能排除开裂是玉石吊运至房屋后才产生。第四,不排除开裂是因尝试通过楼梯搬运失败时或吊运过程中产生。


  综上,在双方均不足以证明是对方原因导致玉石开裂的情况下,王某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


  卖家应提醒买家及时检验法院判决卖家承担30%责任某商行作为专门从事装饰石材零售的个体工商户,虽然在玉石交付给搬运人员后,标的物风险负担转移,但某商行在交付标的物时应善意提醒王某及时检验,并对玉石采用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故某商行应承担次要责任。


  另外,某商行已履行玉石的交付义务,王某主张某商行退还全部玉石价款没有依据。因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存在过错,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考量,认为王某应承担70%的责任,某商行应承担30%的责任,故某商行应向王某退还玉石价款的30%。


  最终,荔湾法院判处某商行向王某支付1.41万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


  民法典规定:定作合同与买卖合同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买受人应及时检验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规定,定作合同关系是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用自己的材料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买卖合同与定作合同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但两种合同也存在共性的地方。


  民法典第646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607条第1款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民法典第620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本案中,由于王某怠于履行检验义务,故王某对此承担主要责任。


  那么,商行是否可以免责?民法典第619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玉石采用木架镂空包装,并不能很好地保护玉石,故某商行对玉石开裂承担次要责任。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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