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7日,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邀参加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李某甲销售假茅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旁听,该案是福州市首起追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在加大违法经营惩治力度的同时,也促进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
线上线下售卖假茅台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材料显示,2017年底至2019年2月,被告人李某甲通过网络从张某(另案处理)处购进假冒贵州茅台酒,在其经营的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五四北泰禾广场**茶庄内销售,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相关信息,被告人先后将假冒贵州茅台酒销售给陈某某等人,销售金额达20多万元。2019年5月31日,公安民警在其经营的**茶庄内还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贵州茅台酒20箱,货值金额约16万元。
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追究被告人李某甲刑事责任。
附带公益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李某甲就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震慑犯罪 强力维权
个别不良商家为牟取不法利益,销售假冒商品,销售金额较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假冒商品的销售者,对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健康安全造成侵害,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食品安全法》增加赔偿,能起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良好社会经济秩序,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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