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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办公楼符合条件可变更为酒店

厦门出台新政提升国际性风景旅游城市的服务能力

来源:厦门晚报 作者:记者 王绍亮 林珊 见习记者 马啸凌 发布时间:2020-10-14 09:14:35    分享到:

  福建消费网-福建新消费讯 今天上午,市资源规划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厦门市商业办公项目变更为酒店项目暂行规定》,规范我市商业办公项目变更为酒店项目的审批程序等事项。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化解我市商业办公的库存,提升和完善我市作为国际性风景旅游城市的服务能力,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资源规划局印发了《厦门市商业办公项目变更为酒店项目暂行规定》。


  根据规定,我市已出让(含协议出让)的土地用途含商业的项目,以及2017年12月30日之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公项目,若要变更为酒店,还应当符合申请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一致等6个条件。


  需注意的是,根据规定,申请变更单位须成立独立的酒店经营法人公司;申请变更的建筑面积必须办理整体产权、整体转让、整体抵押。这意味着,将商业、办公用途变更为酒店用途,必须整体持有,不得分割转让,不得分割抵押。同时,各职能部门须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变更用途项目建设、运营等进行全链条监管,严禁产生“类住宅”、违法违规改变土地性质和建筑功能、违法违规销售等问题。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用途变更应补缴的土地价款计算方式,并对用途变更时的建设规范、计容总建筑面积、变更申请程序等作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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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须符合6个条件


  商业办公项目若要变更为酒店,还应符合以下6个条件:


  申请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一致;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在建或已建成项目,申请人应当先停止预售;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含项目已售房产的买受人)意见;须成立独立的酒店经营法人公司;已按原出让合同和监管协议约定完成税收等承诺,或已按规定补足税额、缴纳违约金;功能变更后应能满足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要求。


  4种情形不得变更


  若存在以下4种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


  按照总部用地政策出让的办公项目;存在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未处理的;应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记者 王绍亮 林珊 见习记者 马啸凌 通讯员 刘一鸣)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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