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福建新消费
2018年期间,网络上出现了一位自称能出马仙的赖某 这位来自四川的仅初中文化的个体户 利用网络平台,在微博、百度上发布虚假算运算命文章, 将网友引流到赖某等人的微信号, 然后在微信上以"出马仙"的身份, 虚构能为他人算运数、做法事消灾改运的事实, 骗取他人向其控制的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汇款。 而这位出马仙的妻子还在诧异 怎么家里突然多了一辆宝马5系? 受骗上当的人不在少数 经调查,七名被害人的陈述、辨认笔录证实此人以"出马仙"的名义谎称能够做法事消灾解祸,向其几人骗取钱款,其中,被害人王某、张某还曾被以"画符"做法为由骗至四川成都与"出马仙"见面,辨认出被告人赖某就是与其二人见面并帮其二人"画符"的男子。 受骗网友郭某:2018年4月26日至2019年10月下旬,她想通过互联网算运数,百度搜索后被导流与微信号"A-出马"联系,对方以做法事帮其求姻缘、化解劫数为由,向其索要钱款共计17万余元,仅返还一笔2000元,均通过上述微信号收取款项。期间,对方一直要求其去四川成都机场附近找他在背上画狐仙做法事,但其没去。 受骗网友张某:他是在2019年8月14日,其从算命网页上添加一个微信号"chumaxian11"(昵称"A-出马"),对方以帮其做法算姻缘为由向其索要6300元费用。 受骗网友王某:2018年10月份,其通过百度搜索到曦煜风水命理网站并添加微信号"chumaxian88"想算算运数,对方以做法事为由向其多次索要钱款,截至2019年10月,其陆续向对方转款共计21万多元。期间,其还曾几次前往四川双流机场华阳大道见到替其做法事的人 。 “出马仙”赚得94万 妻子诧异家中多了一辆宝马5系 经调查,这位“出马仙”其微信昵称A-出马、微信号为"chumaxian11",法院查明此男1987年5月28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仁寿县兴盛镇水源村8组。仅初中文化,是个体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法院判决书对赖某诈骗的流程、客户的选取、钱款的收取、骗取被害人罗妍钱款的经过及款项的用途等在内的事实均进行了详细描述。 法院查明,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赖某利用网络平台,在微博、百度上发布虚假算运算命文章,将网友引流到赖某等人的微信号,然后在微信上以"出马仙"的身份,虚构能为他人算运数、做法事消灾改运的事实,骗取他人向其控制的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转账共计940058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赖某使用上述手段,骗取北京市的被害人郭某(女)通过其微信账号转账共计177000元。 2、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赖某使用上述手段,骗取河南省南阳市的被害人王某(女)通过微信账号转账共计213308元。 3、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赖革要使用上述手段,骗取石家庄市的被害人张某通过其微信账号转账共计40102元;通过其支付宝账号转账共计160606元。期间,因被害人张某索要,赖某退还部分款项,实际取得24550元。 4、2019年8月14日,赖某使用上述手段,骗取山东莒县的被害人张某通过其微信账号转账共计3000元;向另一微信账号转账共计3200元;。 5、2019年9月20日,赖某使用上述手段,骗取北京市的被害人王某通过其微信账号转账共计36200元。 6、2019年9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赖某使用上述手段,骗取北京市的被害人欧阳某某(女)通过其微信账号转账共计324600元;通过其支付宝账号转账共计98000元。 7、2019年10月间,被告人赖某使用上述手段,骗取厦门市思明区的被害人罗某(女)通过其微信账号转账共计60200元。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赖某在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河心社区药房前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次日,被告人赖某退赔被害人罗某602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赖某处扣押作案工具"三星"牌GS9型手机1部。 通过账户主体查询详情、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证实涉案款项被提现至被告人赖某名下的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或者用于归还被告人赖某名下的信用卡、归还个人债务、购买宝马汽车、个人消费等处。 被告人赖某的妻子的证言证实:赖某和其家人、亲友都不会做法事给人消灾。不知道从何时开始,赖某按揭支付了一辆宝马5系小汽车。 不知“出马仙”能否算出 自己将在监狱里度过十一年六个月 法院认为,关于被告人赖某是否实施了指控的诈骗行为的问题,经查,首先,七名被害人的陈述、辨认笔录证实此人以"出马仙"的名义谎称能够做法事消灾解祸,向其几人骗取钱款,其中,被害人王某、张某还曾被以"画符"做法为由骗至四川成都与"出马仙"见面,辨认出被告人赖某就是与其二人见面并帮其二人"画符"的男子。从本案的作案手法、作案工具、赃款去向等方面来看,在案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被告人赖某实施了指控的七起诈骗行为。反观被告人赖某从到案后的第三份供述笔录开始至庭审过程中,提出"其只是替他人做广告,为他人提供微信账号、银行账号,对诈骗活动毫不知情"等相关辩解,既无法得到在案证据的印证,也无法合理说明其对此前供述内容全部予以翻供的理由,不足采信。 法院认为,被告人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钱款共计940058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赖某对多名被害人多次实施诈骗行为,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赖某能退还部分款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情节,2020年9月底,思明法院决定对被告人赖某酌情从严惩处。判决被告人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赖某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来源/福建新消费、思明区法院 编辑/青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