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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法院发布借名买房典型案例 兄弟打官司争三套房产

来源:厦门晚报 作者:彭菲 发布时间:2020-10-13 07:26:45    分享到:

  福建新消费|福建消费网讯  一对亲兄弟,曾经是共同打拼的合作伙伴,没想到因为20多年前购买的房产,到年老时却翻脸打起了官司。哥哥起诉弟弟,要求归还房产。近日,海沧区法院发布了这起借名买房的典型案例。


  当年弟弟代签购房合同如今哥哥要求讨回


  阿青和阿员(均为化名)两兄弟相差7岁,1989年一同来到厦门打拼,投资创办了一家仪表公司,分别担任董事长和董事。1996年,哥哥阿青决定在厦门买房,弟弟阿员代签了购房合同,由公司垫付近170万元买下3套房。房子交付之后,阿青用于供员工居住。1997年1月,公司将应付给阿青的款项与房款相抵。


  阿青的律师表示,多年来阿青屡次提出变更产权登记,但是阿员不肯配合,已经严重损害了阿青的合法权益。而阿员的律师则提出反驳,认为阿青已经70多岁,长年生病,不能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意思。虽然阿青提交了公司的记账凭证,拟证明公司为阿青垫付房款,但这可能是双方事先商量好的,有虚假诉讼之嫌。


  阿员的律师称,当年是阿员提出买房,阿青同意由公司垫付,而且房子一直登记在阿员名下,其中一套房子由阿员管理,另外两套房子由公司负责。


  仪表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虽然公司的管理层已经发生了变化,但在1996年和1997年的《年检报告书》中也有垫付房款的相关记载,公司向法院确认了阿青陈述属实。


  记账凭证和年检报告相互印证最终认定房产归属


  海沧区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但并不等于其中记载的事项就一定是真实或完整的。阿青提供的记账凭证和公司的年检报告相互印证,可以认定阿青才是出资人和实际购房人。阿员虽然提出异议,但没有相应的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海沧区法院判决3套房产归阿青所有,阿员应协助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事项。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表示,借名买房具有诸多法律风险,比如:名义购房人失信,诉讼中无充分证据证明借名买房的事实,导致出资人无法取得房屋产权;名义购房人死亡,其继承人不知情或不承认,要求继承房产;名义购房人离婚时,其配偶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分割;名义购房人出现信用危机,背信弃义转让或抵押,房产被依法强制执行。这些情况都是借名买房可能会遇到的,所以建议在购房时应慎重考虑。(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海法)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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