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液化石油气产品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为液化石油气。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与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要求、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原则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抽查可参照执行。 2.产品分类 按液化石油气的组成和挥发性分为3个品种:商品丙烷、商品丁烷、商品丙丁烷。 3.术语与定义 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4.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液化石油气行业的实际情况,企业规模以液化石油气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备注:年销售额包括该类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 5.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11174-2011液化石油气 GB/T12576-1997液化石油气蒸气压和相对密度及辛烷值计算法 SH/T0125-1992(2006)液化石油气硫化氢试验法(乙酸铅法) SH/T0221-1992液化石油气密度或相对密度测定法(压力密度计法) SH/T0222-1992(2004)液化石油气总硫含量测定法(电量法) NB/SH/T0230-2019液化石油气组成测定法(色谱法) SH/T0231-1992液化石油气中硫化氢含量测定法(层析法) SH/T0232-1992液化石油气铜片腐蚀试验法 SH/T0233-1992液化石油气采样法 SY/T7509-2014液化石油气残留物的试验方法 NB/SH/T0917-2015气态烃及液化石油气中总挥发性硫的测定紫外荧光法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经网上自我公开声明或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抽样要求 6.1抽样方法 抽样批定义为独立容器内混合均匀的液化石油气的量,在供气站充装线上按SH/T0233-1992《液化石油气采样法》进行采样,抽取经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同一批次产品。 6.2抽样基数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6.3抽样数量 抽取2瓶样品,一瓶为检验样,样品量不低于2500mL,一瓶为备用样,样品量不低于1000mL。 6.4样品处置 对被抽取样品加封有抽样日期、封样人和受检单位代表签字,并加盖有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或抽样单位标志的签封。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 样品及备样的储运应符合危险品相关管理规定。 6.5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6.6注意事项 6.6.1当检验在检验机构进行时,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在结果发布后样品继续保存三个月,到期后,样品退还被抽查企业或按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处理。 6.6.2明示质量指标或企业标准文本由受检单位提供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 6.6.3必要时,受检企业应提供技术参数,并经企业确认。 7.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 8.判定原则 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8.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xx要求”; 8.2当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标准或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xx项目不符合xx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9.异议处理原则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不合格项目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9.3不予复检的情况 (1)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中明确不予复检的检验项目; (2)提出复检时,产品在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 (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