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遵守和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保险的法律、法规,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维护会员公司的合法权益,经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公司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 各会员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州特派员办事处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各会员公司应重合同、守信用,竭诚为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优质服务,共同维护福建保险业的社会信誉。 第三条 各会员公司应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认真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在业务经营中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友好协商、团结合作,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夺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其他公司。 第四条 各会员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和核准的条款、费率及费率浮动比例经营保险业务,并遵守共同达成的业务协议、约定。 第五条 各会员公司只能与获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代理人签定保险代理合同,严格执行有关代理人手续费的规定。对因违法、违纪被除名的保险代理人应及时报协会备案并通报行业,其他会员公司不得录用。 第六条 各会员公司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及《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不得录用尚未与其他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代理合同关系的人员。 第七条 各会员公司应贯彻保险自愿原则,除法定保险外,不得以各种形式的行政手段强制推行保险业务。 第八条 各会员公司应认真遵守本公约。凡有违反的,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对违约人或单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福州保监办处理。 第九条 本公约解释权归福建保险行业协会。 第十条 本公约自签约之日起生效,原公约同时废止。
签约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分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福建分公司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产险)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寿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福建三木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2002年5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