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消费讯 9月18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0〕25号),福建宏海药业有限公司因销售劣药“板蓝根”,被处没收违法所得99.5元。另据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0〕29号显示,福建宏海药业有限公司还因销售假药“丝瓜络”,被处没收违法所得556.1元,并处药品货值金额2.8倍罚款1557.08元,合计2113.18元。 据了解,本案当事人福建宏海药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板蓝根”,根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依法按劣药论处。该案违法所得为99.5元。当事人销售劣药“板蓝根”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决定处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99.5元。 另外,当事人福建宏海药业有限公司销售的药品“丝瓜络”,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丝瓜络”应依法认定为假药。该案货值金额为556.1元。当事人销售假药“丝瓜络”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三条及《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试行)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56.1元,并处药品货值金额2.8倍罚款1557.08元,合计2113.1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