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通知,商家因网售假冒进口铁元草口服液,被处以罚款5千元。 莆田市明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预包装食品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公司在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吴厝路599号公园湾小区2号楼124号通过某电商平台网店“乐甜健康食品”对外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根据我局2020年4月15日收到的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情况说明》,上海长发丰源药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从未进口销售过“德国SALUS绿版铁元草本口服液”,你公司经营的“德国SALUS绿版铁元草本口服液”的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经销商)。 你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从淘宝网店“康之儿母婴用品店”采购预包装食品“德国SALUS绿版铁元草本口服液”2瓶,采购单价为88.00元/瓶,你公司可以提供相关产品供货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资质证照复印件,但是无法提供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和相关食品的进货查验记录;你公司上述“德国SALUS绿版铁元草本口服液”的销售数量是2瓶,销售单价为118.25元/瓶。综上,你公司经营上述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2瓶“德国SALUS绿版铁元草本口服液”的货值金额为236.50元;你公司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2瓶“德国SALUS绿版铁元草本口服液”的违法所得为60.50元。 你公司经营预包装食品“德国SALUS绿版铁元草本口服液”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未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食品名称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你公司经营标签内容虚假的预包装食品“德国SALUS绿版铁元草本口服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的违法所得60.50元,并处5000.00元罚款;2、责令改正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未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食品名称等内容的行为,给予警告;以上罚没款共计5060.50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