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泉州市鲤城区陈琴家禽肉摊、泉州市鲤城区锦霞牛肉摊等4家摊点因销售的家禽肉或牛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均被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各处罚款10万元。另有2家食品经营单位因能履行责任而免于处罚。 前不久,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实施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福建省多家食品经营企业。经抽检,泉州市鲤城区陈琴家禽肉摊销售的乌骨鸡(生产日期:2019年11月12日),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氧氟沙星等项目不合格。泉州市鲤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对该家禽肉摊的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乌骨鸡56.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接到检测报告后已主动对已售乌骨鸡发出召回公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同时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鲤城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该摊位处没收违法所得339元,并处罚款10万元。 泉州市鲤城区有3家牛肉摊销售的牛肉,经抽检均是同一项目不合格。泉州市鲤城区锦霞牛肉摊销售的牛肉(生产日期:2019年11月12日)、鲤城区瑞娜牛肉摊销售的牛肉(生产日期:2019年11月12日)、鲤城区种泉牛肉摊销售的牛肉(标识生产日期为:2019年11月12日),经检测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鲤城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该上述3家牛肉摊分别处没收违法所得150元、12元、488元,并各处罚款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