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写投保单时,没有说自己患过病,因病死亡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4月7日,记者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向受益人赔偿保险金5万元。 据介绍,2004年7月16日,家住重庆市巴南区的彭某向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投保。填写投保单时,彭某在“有无疾病”一栏上填写了“否”。该保险合同第7条“如实告知”中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等。 去年1月3日,彭某因蛛网膜下腔出血到巴南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于同年2月18日死亡。两天后,其保险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身故保险金的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查明,早在2001年12月24日,彭某曾在巴南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又因肾病在该院和重庆市第三人民院检查治疗。这些,彭某均没有在投保时告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认为,彭某在投保时未将投保前的健康情况如实告知该公司,违反了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影响了该公司承保决定,因此拒绝理赔,并解除合同。2006年5月,彭某的保险受益人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万元。 去年11月23日,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由于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彭某曾患疾病与其死亡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或有重大影响,所以投保人彭某未告知的病史,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严重影响,不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因此,保险公司无权解除合同。法院同时认为,虽然投保单上规定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但该投保单系格式合同,此规定扩大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责任,违反《保险法》的规定,因此该条规定为无效条款。该法院一审判令保险公司支付5万元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今年2月,二审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彭某故意隐瞒病史投保,于日前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刘文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