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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应承担理赔责任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朱 海通讯员 吴寿福人气:458次 发布时间:2007-08-13 00:00:00    分享到:
投保了财产险,彩电遭雷击受损,江西省上饶市消协认为——
保险公司应承担理赔责任
■本报记者 朱 海
    通讯员 吴寿福
    自己购买了财产保险,当家中的彩电遭雷击损坏后,保险公司设置障碍拒绝理赔,江西省上饶市消费者王某为此投诉到上饶市消费者协会。
    王某投诉称,2006年1月3日,他在上饶市正大家电城以1.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1台某品牌的平板彩电。同年9月2日,彩电遭雷击损坏。由于王某为家中的彩电等投保了财产险,第二天,他向上饶市太平洋保险公司报案。同年10月11日,上饶太平洋保险公司和该品牌彩电上饶服务站的工作人员来到王某家中,商谈彩电维修事宜。上饶服务站草拟了一份《售后服务协议书》,提出了具体的技术解决方案和费用分摊方法,即保险公司分摊4000余元,余下的费用由服务站解决。保险公司认为费用高未签字同意。此后,保险公司将彩电及取回的零部件送南昌新大地维修处维修,维修后的彩电在屏幕的左1/4处出现了一个3厘米宽的竖黑条,严重影响收视效果。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认为,彩电遭雷击造成的故障已排除,现在出现的黑影故障属彩电本身的质量问题,应由服务站负责解决。
    受理投诉后,上饶市消协及时进行了调查,召集消费者、保险公司和服务站三方进行调解。三方对投诉事实均无异议,却始终未能达成调解意见。
    上饶市消协认为,彩电应由上饶太平洋保险公司予以维修,保险公司应承担理赔责任。其原因有四,一是,彩电遭雷击,不属于“三包”范围,属于保险公司理赔的范围,既未超出保险条款赔偿金的最高限额,又不属于“责任免除”条款,所以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条款规定的幅度之内予以理赔。二是,该彩电自消费者购买回家至雷击前,未出现过故障,没有目前这样的竖黑条。按照“三包”规定的有关条款,“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商品不实行“三包”,但可实行收费修理。这些规定,该品牌彩电上饶服务站的工作人员已告知消费者,消费者也予以确认。上饶服务站考虑到企业的信誉和消费者的利益,同意承担40%的维修费用,保险公司承担剩余的60%。三是,按照“三包”规定,在商品“三包”期间,属于“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不实行‘三包’”。保险公司将彩电送南昌新大地维修处维修,因该维修处非该品牌特约维修者,故导致消费者不能继续享受企业的“三包”服务,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四是,《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上饶太平洋保险公司认定该彩电原有质量故障,则应该出具有效的证据。没有证据,不能把责任推给第三方。
    4月27日,上饶市消协将上述书面处理意见送达上饶太平洋保险公司。目前,3个多月过去了,上饶太平洋保险公司既未将彩电送检,也未对消费者的彩电作出理赔决定,导致王某价值1.5万元的彩电至今仍搁置在南昌新大地维修处。
责任编辑: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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