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开“收入证明”是否应担责 个人信用卡透支7万元逾期不还,银行向出具收入证明的单位追债 ■本报记者 游 婕 为申办信用卡或办理购房贷款,都需单位替员工开收入证明。在此过程中,单位为员工开虚假收入证明的事并不稀奇,尤其是在办理购房贷款时,职工为了提高贷款额度请单位开虚假收入证明,而单位认为申请贷款是个人行为,单位不会承担什么责任,也就甘愿行个“方便”。9月3日上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案件。怀疑某公司用虚假的收入证明为4人申请信用卡,并透支消费逾期不还,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将君飞信通科技(北京)公司(以下简称君飞信通科技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还款责任。 ■案件回放 信用卡透支银行追债 2005年10月19日至10月22日期间,君飞信通科技公司的一名代办人先后以该公司副总经理李某、业务部经理刘某、开发部经理赵某和人事部经理刘某的名义,向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申请信用卡。按照银行的规定,申请人需要提交单位收入证明。该代办人为此出具了内容为“兹有我单位李某同志,为我单位副总经理,每月实际综合收入1.1万元”的证明,其余3人的证明均注明“收入8000元以上”。在这4份收入证明的落款处都盖有君飞信通科技公司的印章。 此后,银行按照手续为4人办理了信用卡。截至今年6月,4张信用卡已累计透支7.2万多元,4名欠款人却一直联系不上。随后,交通银行向君飞信通科技公司发函,被告知申请信用卡的4人从未在该公司工作过,不是该公司员工。 交通银行认为,君飞信通科技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中有关4人的职务、收入及身份含有虚假成分,应承担还款责任,便于今年7月将该公司起诉至西城区法院,要求君飞信通科技公司偿还截至今年6月信用卡的透支款72987.74元以及逾期还款的违约金。 ■庭审焦点 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在法庭上,双方首先就收入证明的真伪进行了举证、辩论。原告的代理人出示了4份被告出具的收入证明以及信用卡申请表等证据。被告的代理人表示,收入证明上的公章是假的,该公司没有在申请人办卡时所登记的地址注册过,且根本就不认识这4个申请人,这4人不是该公司的员工。 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没有提供公安局公章备案手续,没有证据证明收入证明上的公章是假的,要求对方对收入证明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即承担信用卡透支还款的责任。 被告代理人指出,本案的焦点不是收入证明上的公章是否真实,而是该公司与银行之间没有任何担保协议和关于连带责任的声明,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被告代理人认为,首先,本案是典型的信用卡欺诈案,是由于原告没有认真履行审查义务造成的信用卡欺诈行为,银行不应当把自己管理不当、审查不严的后果转嫁给被告。其次,在信用卡合同上也没有指出开具收入证明的一方要承担还款责任,原告不能证明被告要提供担保以及连带责任。另外,涉案中的4个人是个人办理信用卡,不是被告公司办理的信用卡,亦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公司冒用他人名义申办信用卡。根据《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没有义务为公司个人的债务行为承担责任。所以被告认为,原告起诉主体不当,应当立刻停止对被告的起诉。 面对被告的质疑,原告代理人表示,银行办理信用卡和确定透支额度的主要依据就是单位开具的个人收入证明,单位开具了收入证明就要承担相关的责任。如果收入证明的内容是假的,开证明的单位就应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债务人一方为两人以上,依法负有连带责任的每个债务人都有责任偿还全部债务。也就是说持卡人不能偿还债务,开具收入证明的单位就该负责偿还。 因双方分歧较大,法院宣布将择期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