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消费网

泉州市发布2024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泉州市市场监管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4-25 11:01:03    分享到:

泉州市发布2024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一、泉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image”“∧RC'TERYX”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摘要】第11662143号“image”商标和第54897498号“∧RC'TERYX”商标均为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注册在第25类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含帽子等,商标专用权在有效期内。

2024年4月18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尹某的经营场所和淘宝网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使用“image”、“∧RC'TERYX”等商标标识的帽子29件,经商标权利人辨认均为假冒商品,执法人员现场扣押涉案帽子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已销售519件使用涉案商标标识的帽子,销售金额已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泉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典型意义】本案执法部门利用电子数据取证,对当事人已销售涉案商品进行证据固定,解决了电商普遍存在的现场库存少,货值小,行政处罚轻,电商违法经营成本低难题。通过提高对网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力度,乃至追究刑事责任,有效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德化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案

【案情摘要】2024年5月7日,德化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根据线索,依法对德化县某陶瓷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的陶瓷茶具进行调查。经查,德化县某陶瓷有限公司向德化县某艺品有限公司提供使用“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奥林匹克标志的陶瓷茶具套装的样图,由其按照样品生产花纸和陶瓷茶具,共生产茶杯和茶叶罐2个规格的花纸各300枚,用于生产茶具套装272套,截至案发,生产的茶具套装已全部销售完毕。德化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认定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形象和名称属于我国法律法规确定的奥林匹克标志,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该案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违法行为查处迅速,适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准确,处罚得当,有效打击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行为。

案例三:南安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image”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摘要】第15192947号“潜水艇”商标和第16440135号“image”商标是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第11类“水管龙头”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在有效期内。

2024年11月6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南安市某卫浴洁具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货架、地板处摆放有55个水嘴,外包装均印有“image” 图形及“潜水艇”字样,水嘴上均印有“image”图形,经商标权利人出具书面辨认意见,上述水嘴均为假冒商品。南安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认定当事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小商品大民生,销售假冒产品在侵犯商标权利人合法权利的同时扰乱了市场秩序,威胁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本案的办理,不仅强化了对民生领域重点商品的保护,也守护了商标权利人的正当权利,维护了市场经营秩序,对于同类违法行为能够起到较强的警示作用。

案例四: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image”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摘要】第6281378号和第26758038号“”商标是苹果公司(APPLE INC.)分别注册在第9类、第35类的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处于有效期内。

2024年3月27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某通讯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起在其经营场所的门店门头及店内装饰装潢上突出使用含有“image”注册商标标识的广告灯牌。另查,当事人在提供手机维修服务时,为消费者更换一块带有“image”标识的内置锂电池组。权利人声明并未授权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涉案注册商标,案涉电池组也为假冒商品。当事人主营多种品牌的手机维修服务及通讯设备销售,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查清当事人违法经营额。2024年4月30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手机经营维修行业存在以次充好、傍名牌等突出问题,本案执法人员深入核查手机关键零部件的商标标识情况,精准打击以更换配件方式实施商标侵权的隐蔽违法行为。假冒电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案件查处能有效阻断劣质产品流通,保障消费者财产和人身安全,倒逼经营者规范进货渠道、完善质量管控。

案例五:永春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查处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案情摘要】2019年10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三三号公告,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image”(官方保护G2019002号)予以登记备案,并纳入官方标志保护。

2024年10月21日,永春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对某香业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展厅及仓库中有“真檀塔香”成品6盒及空包装盒35盒,包装上印有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及专用标志图案,但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使用证明。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定制200个包装盒,生产“真檀塔香”165盒,售出150盒。永春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认定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构成冒用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2017年,永春县香制品同业公会申请注册了“永春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永春香作为极具地域特色的产品,蕴含着独特的地域文化,具备卓越品质,是当地特色产业的关键支撑。本案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在外包装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容易误导消费者,扰乱了正常市场经营秩序。本案对违法行为的查处警示了相关市场主体,切实维护了地理标志产品的声誉和品牌价值。

案例六:丰泽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SHIMANO”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摘要】第1698410号、第10774500号、第6348233号“SHIMANO”商标是株式会社岛野分别注册在第9类、第12类、第28类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含鱼竿、眼镜等,商标专用权处于有效期限内。2025年1月16日,丰泽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举报线索,联合公安机关分组对当事人的住所、经营场所、仓库同步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标有“SHIMANO”标识的鱼竿、眼镜、自行车配件等共17款(共计8383件、副),经权利人辨认,涉案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查,当事人在1688平台采购涉案商品,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eBay、Peepshow平台进行销售,其使用店小秘ERP进行管理,涉案侵权商品货值金额为56.58万元,已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丰泽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典型意义】该案系跨境电商商标侵权案件,当事人注册地址与办公场所、仓库分布三个地址,通过多个账号,多种手段在国内不同商家,采购多款侵权商品,多个跨境平台、多个国家销售、多种货币交易,价格不统一、证据分散且跨境平台服务器、消费群体、商标注册人注册地址登记在境外,主体隐蔽性强,证据收集与闭环困难。本案办案机构与公安部门协作配合、周密部署、联合现场查处,形成执法合力,有力打击违法行为。

案例七:安溪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查处擅自使用“安溪铁观音”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名称案

【案情摘要】2024年11月1日,福建省地理标志智慧监管平台监测到泉州某茶业有限公司在1688电商平台上使用“安溪铁观音”字样开展经营活动,安溪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根据该线索对该公司经营现场和网店进行实地调查取证。经查,泉州某茶业有限公司从泉州市某茶叶市场购进茶叶,加贴“安溪铁观音”标签后销售给客户,泉州某茶业有限公司不属于“安溪铁观音”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的原料茶不属于“安溪铁观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安溪铁观音(GB/T19598)规定。安溪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目前,在网店上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名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名称作为商品名称较为普遍,但部分网店未取得证明商标授权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许可,所销售的商品也不是地理标志商品所在地出产,其根本是借地理标志的招牌,达到销售的目的。本案中的经营者,为了谋取利益,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扰乱了茶叶消费市场。本案的查处,对经营者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维护了市场经营秩序。

案例八:泉港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SHINANO”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第10774500号“SHINANO”商标是日本株式会社岛野公司在第32类“脚踏板鞋头夹套、自行车刹车片、自行车踏板”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商标权处于有限期内。2024年5月20日,泉港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泉港区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仓库有标注禧玛诺(SHIMANO)商标的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商标相关材料,经商标权利人辨认为假冒商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开始售卖SHIMANO注册商标的自行车配件,截至案发,违法经营额为132.901万元,已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泉港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本案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侵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干扰了市场环境。因本案违法经营额已达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震慑不法分子,维护法律权威。

案例九:泉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处理“鞋类物品”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2022年10月14日,某鞋业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鞋类物品”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于2024年4月12日获得授权,该专利现处于有效状态。该公司发现泉州某某鞋业有限公司等4个经营主体通过线下实体店、抖音平台、1688平台等多种渠道销售侵犯其“鞋类物品”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后,先后于10月、11月向泉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请求16件。案件受理后,泉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依法组成合议组,并依据专利行政执法相关程序进行调查取证。泉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依法组织集中口头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规定于2025年1月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分别认定四个被请求人侵权行为成立,并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所有被请求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或者作出行政裁决后即下架了相关产品。

【典型意义】本系列案中,面对权利人一次性请求处理多个市场主体专利侵权的请求,泉州市市场监管局采用分别立案、合并审理的方式,更有利于快速查清案件事实,统一证据认定和裁量标准,极大地提高了案件办理效率。

案例十:惠安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处理“车辆控制方法、装置、车辆、计算机设备和存储介质”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请求人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被请求人浙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某平台使用了其“车辆控制方法、装置、车辆、计算机设备和存储介质”发明专利技术,就侵犯其发明专利的行为向惠安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书》,要求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2024年7月10日,该局对该专利侵权纠纷予以立案审理。因本案涉及复杂的专业性问题,惠安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邀请我省技术调查官参与技术调查。经查,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未完全覆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技术特征,惠安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不落入涉案专利权利的保护范围,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规定,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认定被请求人侵权行为不成立,驳回请求人诉求。

【典型意义】本案请求人及被请求人均在外省且涉案发明专利为控制代码,专业性很强,执法人员在进行技术判定时存在较大困难,惠安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充分利用省、市局资源支持,发挥全省技术调查官的技术支撑作用,委托技术调查官协助明晰专利保护范围,为数据时代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提供了借鉴意义。

案例十一:晋江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处理“棉衣(TZS-M8862)”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请求人晋江市某服饰织造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获得名称为“棉衣(TZS-M8862)”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4年9月25日,晋江市某服饰织造公司认为泉州市某A、B、C、D公司在电商平台所销售的衣服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向晋江市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申请维权援助。该中心经对案件相关材料和证据进行比对分析,初步判定被控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后,向该公司出具了知识产权鉴定咨询意见书。后晋江市某服饰织造公司向晋江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因该系列案件的五个当事人分属不同辖区,晋江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与丰泽、石狮等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在线方式组织联合审理,当场促成几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

【典型意义】本案自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到促成达成调解协议仅用时11天,彰显了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的“快保护”优势。晋江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充分发挥晋江市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专业优势,组织专利预审员开展案件研讨,为专利侵权纠纷出具判定参考意见。本案依托侵权判定意见的专业技术支撑和跨区域“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办案模式,四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一次性集中快速化解,极大提高知识产权纠纷办案效率,最大程度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为知识产权纠纷一体调处机制提供了新思路,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案例十二:石狮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处理“手表(IT-632)”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2024年10月31日,请求人莆田市某电子有限公司发现被请求人石狮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子手表”产品与其“手表(IT-632)”的外观设计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高度近似,遂向石狮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处理请求。石狮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该电子手表“基于客户需求定制”、“不知情”,要求免责。该局经审理认定,石狮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的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高度近似,构成侵权。石狮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规定,依法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行为,销毁专用设备及模具,并禁止销售、使用或投放市场。 

【典型意义】本案石狮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充分行使行政职权,依职能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满足了权利人快速制止侵权行为的需求,凸显了行政保护快捷、高效、低成本的优势。

案例十三:鲤城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处理“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2024年6月21日,请求人晋江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发现被请求人福建某农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地瓜粉、油炸粉等产品侵犯其“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遂向鲤城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该局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组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调解,请求人与被请求人达成调解协议,被请求人承诺不再上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配合请求人删除入驻商超产品条形码,请求人不再要求被请求人在调解协议达成之前的生产、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行为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案件处理中,鲤城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积极运用行政调解手段,妥善调解解决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有效提高了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效率,节约行政资源,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切实维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沙鹏成
首页 | 版权声明 | 网站介绍 | 联系我们 | 公共服务 | 衣食住行 | 日常消费 | 图片 | 视频 | 区域

Copyright © 2020-2029 福建新消费 福建消费网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邱兴亮律师
闽ICP备20009188号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10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