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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发布2024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福州新闻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4-22 02:32:20    分享到:

食杂店销售特供假酒、“尚干”商标侵权……福州发布2024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4月21日,记者从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2024年福州市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侵权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具有影响力的案件,为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筑牢了坚实基础。

案件一:仓山区市场监管局、长乐区市场监管局处理“梯子配件”假冒专利系列案

2024年8月5日,长乐区市场监管局在巡查时发现某五金店在售的2米家用豪华梯外包装标注“专利号:ZL202030610932.4”。经调查,该专利因未及时缴纳年费,已于2022年10月14日终止,且产品由仓山区某工贸公司生产,生产日期为2024年3月19日。长乐区市场监管局迅速将线索移送仓山区市场监管局,后者立即核实立案。

长乐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责令长乐区五金店停止销售假冒专利产品;仓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规定,责令仓山区工贸公司改正违法行为。鉴于该公司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且未对社会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同时考虑到后疫情时期小微型生产企业经营困难,决定免予处罚。   

案件二: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杂店销售特供假酒案  

“贵州茅台”商标由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注册有效期至2033年4月20日。在“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中,福清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福清市玉屏林某食品经营店销售外包装标识“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警卫局接待用酒”字样的酒,以及标有“MAOTAI”注册商标的“壹号样酒”酱香型白酒,且无法提供合法来源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辨认,涉案白酒均属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福清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违反相关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涉案“中央警卫局接待用酒”8瓶及“壹号样酒”1瓶,并处罚款15000元。

案件三:马尾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州马尾某陶瓷有限公司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案

2023年11月14日,马尾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福州马尾某陶瓷有限公司经营的阿里巴巴网站宣称“小香风陶瓷水杯”有外观设计专利但未发现产品专利号。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小香风陶瓷水杯(专利号:211312312321)”专利注册材料,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也未查询到相关信息。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20日在1688平台发布的商品广告中含有虚假专利信息,且未取得该商品的专利权。案发后,当事人对广告内容进行了整改。马尾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罚款5000元。

案件四:台江区及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吴某、张某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案

2024年10月29日,福州市台江区和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鼓楼区人民法院的《抄告函》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定当事人吴某、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属于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两地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规定,将吴某、张某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向社会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案件决定将吴某、张某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信用平台向社会公示其违法失信行为,限制其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政府采购、银行信贷等方面的活动,实施联合惩戒,提高其违法成本,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监管格局。

案件五: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福州市长乐区某小吃店商标侵权案

“尚干”相关商标由福州尚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餐饮服务等,其中第9210971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32年3月20日,第11427945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34年2月6日。2024年11月11日,长乐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福州市长乐区某小吃店进行检查。经查,该小吃店自2024年6月起在经营场所临街门口招牌上使用与上述商标相似的“尚干”字样和图形标识,经认定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商标授权。

长乐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1000元。

案件六: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处理“锯竹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请求人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获得名称为“锯竹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2211583305.0。因与被请求人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发生专利侵权纠纷,向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提出处理请求,该局于2024年7月1日受理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规定,该局做出行政裁决如下: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许诺销售落入专利号为ZL202211583305.0发明专利保护范围的锯竹机行为,并消除影响,且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案件七:福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幼儿园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6月10日,福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福州高新区某幼儿园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经营幼儿园。经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发现情况属实,该幼儿园大门招牌上有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内容文字,属于擅自使用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及招牌使用,构成商标侵权,侵害了权利人第1247473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福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综合考虑当事人幼儿园的普惠性质等情节,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8000元罚款。处罚后同福州高新区教卫局取得联系,进行后续指导处理。福州新闻网记者 朱丽萍)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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