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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发布在银行保险领域共享共用海事管理信息通告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31 11:51:28    分享到:

福建海事局 福建金融监管局关于在银行保险领域共享共用海事管理信息的通告

第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高质量服务航运实体经济,促进福建省海洋经济、港航产业健康绿色发展,支持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福建海事局与福建金融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决定在银行保险领域共享共用海事管理信息,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

采取两种方式共享海事管理信息,便于福建银行保险机构及时掌握航运企业及相关船舶状况,助力航运企业获得金融支持:

(一)主动共享。福建海事局通过相关渠道主动公开全国诚信航运公司名录、全国诚信船舶名录、辖区航运公司分级分类评定结果、海事行政处罚、海事行政强制等海事管理信息,供银行保险机构自主查询使用。

(二)依申请共享。银行保险机构在办理船舶金融业务时,需查询主动共享之外其他海事信息的,可向福建海事局及其所属分支海事局(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查询,海事管理机构采取便捷方式反馈相关信息。

二、信息共享内容

(一)主动共享信息

1.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评定的“全国诚信公司”名录和“全国诚信船舶”名录。

2.福建海事局辖区内航运公司上一年度综合分级分类评定结果。

3.海事行政处罚信息,包括违法主体,处罚内容、处罚时间、实施机关等。

4.海事行政强制信息,包括违法主体、强制内容、强制时间、实施机关等。

(二)依申请共享信息

1.航运公司基础信息,包括航运公司管理船舶数量和船舶名称、安全管理人员配置、所管理的船舶近期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和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信息、所管理船舶近期受到海事行政处罚信息等。

2.船舶基础信息,包括船舶所有人信息、船籍港、船舶抵押权登记、船舶光船租赁(融资租赁)信息、船舶抵押受偿期内光船租赁到境外的信息等。

3.船舶动态信息,包括船舶目前所在的地点、下一港计划航行的目的港、近期航行轨迹等。

4.海上交通事故及污染事故信息,包括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事故等级、事故原因、造成的损失及责任认定等信息。

5.海事行政检查信息,包括船舶是否被海事协查、船舶是否被列入海事重点跟踪船舶名单、船舶安全风险属性、近期船旗国(港口国)船舶安全检查滞留情况、船检质量监督检查信息、航运公司日常监督检查次数及发现的缺陷数量、航运公司接受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是否存在重大不符合项等信息。

6.各类船舶保险证书及海事声明签注信息,包括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海事声明签注等信息。

7.海事管理机构协助执行信息,包括海事管理机构协助司法机关执行不予办理船舶过户、转让、抵押、光船租赁登记等手续的信息。

三、信息共享渠道及程序

(一)主动共享

主动共享信息查询途径:福建海事局网站—“海事信息共享共用”板块。

(二)依申请共享

查询航运公司基础信息、船舶基础信息以及本通告未明确的海事管理信息,持航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银行保险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向福建海事局或公司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的分支海事局申请查询;查询上述信息之外的依申请共享信息,持《海事信息查询申请表》原件、银行保险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向上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查询。海事管理机构三个工作日内反馈查询结果。海事管理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1,相关文书样表见附件2、3。

四、其他事项

(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银行保险机构应严格遵守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海事管理信息传输、存储、使用安全。

(二)银行保险机构应对通过上述渠道查询到的信息严格保密,仅将其用于办理本机构船舶金融相关业务,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用于其他用途。

(三)海事管理机构应会同福建金融监管局定期评估实施效果,不断优化共享共用机制。

(四)福建省银行业协会、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应及时收集会员单位在使用海事管理信息中的意见和建议,向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反馈,推动海事管理信息共享共用工作更好发挥作用。

本通告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海事管理机构联系方式

2.海事信息查询申请表

3.授权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

2025年3月18日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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