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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布2025年第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来源:福建市场监管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17 18:01:08    分享到:

2024年以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工作部署,深入实施“九大工程”,全面开展民生领域广告监管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社会反映集中、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教育培训等民生领域虚假违法广告行为,有效规范全省广告市场秩序,助力优化提升消费环境。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和教育警示作用,引导我省广告市场各类主体自觉守法,维护公平竞争、风清气正的广告市场秩序,现将查处的民生领域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通告如下。

案例1:宁德凡人同欣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店内发布含有“选择优博剖蓓舒的6大理由:1.剖宫产专研:中国剖宫产奶粉首创者销量领先……”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和第十一条“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规定,2024年11月,寿宁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罚款125000元。

案例2:泉州大友富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无法提供该经营场所相对应的营业执照,设置的广告牌标有“别人爸爸都直接下车库,我爸爸还让我淋雨”字样,并配有一个小女孩在哭泣的背景图片。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发布的广告宣扬攀比思想等不正确导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2025年1月,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罚款40000元。

案例3:建瓯市星空之城娱乐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国庆期间通过抖音平台和互联网媒介发布视频广告,视频广告中含有“当事人企业名称、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联系电话、地址等信息”,视频背景为国旗图案以及包含国旗的元素装饰且在视频广告中多次出现员工手执倒挂小国旗的画面,损害了国旗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九条“不得倒挂、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24年12月,建瓯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罚款30000元。

案例4:厦门市思明区粒粒御典工艺品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亚克力板、宣传板在经营场所中发布“朱砂”饰品能“招财辟邪纳福”“真朱砂才辟邪”等有迷信情形的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24年12月,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罚款20000元。

案例5:宁德睿得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房地产项目宣传折页上发布含有“超13万方墅质大城”“约70米楼间距”“尊荣商业集群引领财富主线,城市客运中心,配套柘荣总医院,聚势而生”等内容的房地产广告,与实际情况不符,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的虚假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4年9月,柘荣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罚款18300元。

案例6:福建好医师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销售普通食品,在广告页面中发布含有“减肥、排便秘”“润肺止咳”“调理肠胃”等内容,销售的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专攻痛风、尿酸过高、痛风结晶、快速止痛、结石专用”等内容,均无法提供其广告宣称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的虚假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4年9月,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罚款18000元。

案例7:福州台江区德恒口腔门诊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抖音APP平台发布有“口腔补牙、3M树脂补牙、德国种牙活动;超声波洗牙、洁牙、除牙结石,口腔全面检查”等视频广告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一致,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024年7月,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罚款16500元。

案例8:黄翠云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抖音和微信视频号录制宣传其经销的“九九龄维他醋”保健食品,在抖音视频号中宣传“九九龄维他醋产品”内容有“管全身”“哪里痛吃都会好起来”“头疼、腰椎盘、颈椎痛都会好”“胃痛也有效果”等功效;在微信视频号中宣传“九九龄维他醋”内容有“调节血脂、阻断亚硝酸胺合成、调节血压、补充维生素、防止癌症就喝它”,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视频宣传功效的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且经销保健食品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24年8月,云霄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罚没11649元。

案例9:三明市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未取得房地产预售、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施工工地的围墙围栏板上发布含有“鸿盛地产长兴商贸中心销售热线:********”“家门口的办公室是您居家首选集商贸医疗学区为一体的商住中心圈”等内容的广告,核查中发现该项目的土地用途为零售商业用地和城镇住宅用地,项目中没有建设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的规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五条“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的规定,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的虚假广告。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4年10月,清流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罚款11500元。

案例10:福建省安溪县华医视光眼科诊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制作并发布含有“医学验光配镜、角膜塑形镜、青少年近视防控、斜弱视治疗”等内容的户外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024年7月,安溪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罚款11000元。

案例11:武平县钟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抖音平台销售化妆品,在一款面膜产品页面上标注“收缩毛孔、去角质、水油平衡”“臻选进口原料,调制安心好泥37种微量元素60倍净化离子0.001mm”等内容,在一款“焕亮水”化妆品页面标注“适用人群:通用”。经查,上述面膜只有清洁作用,“焕亮水”化妆品三岁儿童以下勿用,适用人群并非通用。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的虚假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4年11月,武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罚款10253.72元。

案例12:福州市长生驿站殡葬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公司内陈列的天境园海报、宣传单均印有“天境园列年度中国公墓百强排行榜内,排名82名,福建省第三名,福州第二名”,该内容无相关证明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的虚假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5年1月,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罚款10200元。

案例13:漳州市正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电子商务平台网店销售“多肽胶原蛋白抗皱紧致抗皱面部细纹精华液”化妆品,并在其销售的宣传页面发布“专利认证”“进口专利成分”等文字和图案。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化妆品是广州一公司生产的,该产品未取得专利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2024年11月,漳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14:东山县西埔镇博远水产品经营部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视频号持续发布涉及其销售的冷冻锦绣龙虾原产地的宣传广告,称其销售的龙虾原产地为东山,并在微信平台上多次宣称“原产地发货”。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冷冻龙虾是通过广西的经销商经上海国际物流从越南进口到国内的。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的虚假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4年9月,东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15:福鼎市明昕便利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及雪茄烟零售经营)先后在抖音平台对外发布展示其经营的香烟产品的宣传广告视频共9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24年10月,福鼎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罚款10000元。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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