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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促进商业品牌首店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正式印发实施

来源:福建新消费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1-13 16:21:58    分享到:

为落实中央经济会议中关于“积极发展首发经济”的工作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福州市促进商业品牌首店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榕政办规〔2025〕1号)已正式印发实施。《福州市促进商业品牌首店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主要内容是:

一、适用范围

首次进驻福州示范步行街区、重点商圈(综合体)和业态提升重点片区的经评审认定的国际、国内知名商业品牌首店,包括:中国(内地)首店、福建首店、福州首店。

二、认定条件

品牌首店应具备以下条件:合法拥有商标及品牌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品牌原则上已运营三年及以上,美誉度高,属于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的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入驻福州示范步行街区、重点商圈(综合体)和业态提升重点片区等区域,依法注册并在福州开展经营活动,经商务部门评审认定为首家商业品牌门店的法人企业。

三、支持措施

(一)资金支持

1.首店首年入驻奖补。对开业并合法持续经营满一年的经认定的品牌首店给予首次入驻奖励支持,其中,中国(内地)首店奖励50万元、福建首店奖励30万元、福州首店奖励20万元。

2.持续2年租金奖励。对经认定的品牌首店,自第二年(自然年)起给予连续2年租金补助:中国(内地)首店按实际支付租金费用的25%(第二年)、20%(第三年)进行补助,单店每年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福建首店按实际支付租金费用的20%(第二年)、15%(第三年)进行补助,单店每年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福州首店按实际支付租金费用的20%(第二年)、10%(第三年)进行补助,单店每年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政策培育

1.鼓励实行免租期培育。对经认定的品牌首店,在符合入驻街区、重点商圈(综合体)或业态提升重点片区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前提下,承租国有企业自有或负责运营的商业场所,由场地业主、运营单位报请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后可作为政府特定用途租赁,允许采取协议租赁方式引进,租金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并鼓励实行免租期培育,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经营场所培育免租期,分3年执行,每年2个月。

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户外广告设置予以支持,在不影响市容秩序、不妨碍交通、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有外摆条件的咖啡馆、酒吧、餐厅、展演等商家,经审批可适当放宽“外摆位”限制。

3.鼓励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辖区支持首店经济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

四、实施时间

《若干措施》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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