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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报送实名收寄信息!福州4家快递公司被罚!

来源:福州市邮政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27 01:37:43    分享到:

近日,福州***速递有限公司、福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快递(福州)有限公司、福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等公司因存在未按规定报送实名收寄信息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福州市邮政管理局对上述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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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 (一) 项规定: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寄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及时收集、录入、报送实名收寄信息,或者虚报、瞒报、漏报实名收寄信息。

一、收派员姓名为“陈*”给自己 寄了 48件快递?

根据榕邮处﹝2024﹞26号处罚决定书,10月8日,福州市邮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国家邮政局“绿盾”实名制监督管理系统巡查,发现从业人员自寄件监测项目**快递出现实名信息异常情况,**快递网点2024年8月26日出现收派员姓名为“陈*”的从业人员自寄件,共计48条自寄件记录。执法人员通过“福建快递到家”小程序随机查询部分快件详情,发现寄件人与快递员姓名均为“陈*”。经查,上述48条自寄件记录均由福州***速递有限公司仓山区浦上大道营业部收寄,该收派员“陈*”8月26日被临时派去帮忙收件,但其对具体业务流程并不熟悉,使用了自己的身份证帮客户进行实名,导致上述快件出现从业人员自寄件的情况。福州***速递有限公司仓山区浦上大道营业部是福州乔韵达速递有限公司开办的快递末端网点。

福州***速递有限公司因上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11月11日,福州市邮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1.对福州***速递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报送实名收寄信息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元(¥7000.00)整,上缴国库。2.对福州***速递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光六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00)整,上缴国库。3.对福州***速递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责任人陈云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00)整,上缴国库。

二、用“简称、外号”的名义寄快递?

根据榕邮处﹝2024﹞27号处罚决定书,近日,福州市邮政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快递到家实名制监督管理系统巡查发现**品牌仓山城门分部实名信息异常情况,该网点10月1日至10月9日出现共计188条未实名快件单号,我局执法人员于10月12日前往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南站建材市场10号楼B区**品牌仓山城门分部核实情况,通过快递到家实名制监督管理系统和安易递监管版系统,随机抽查4单涉嫌未实名快件(73532****58954、73532****39674、73532****83577、73532****12259),快递到家实名制监督管理系统和安易递监管版系统均显示“暂无记录”,现场通过查询**系统发现单号为73532****58954的快件,发件人姓名为“怡”;单号为73532****83577的快件,发件人姓名为“丸子”,均非真实发件人姓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城门镇网点是福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开办的快递末端网点。

福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因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11月11日,福州市邮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1.对福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报送实名收寄信息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元(¥7000.00)整,上缴国库。2.对福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卓文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整,上缴国库。3.对福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责任人林立洲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整,上缴国库。

三、下单的寄件人不在家用网点负责人的名义寄件?

根据榕邮处﹝2024﹞29号处罚决定书,10月8日,福州市邮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大阪二路秀阪支路56号的***快递(福州)有限公司王庄营业部开展寄递安全检查,执法人员通过“福建快递到家”监管系统现场抽查10单**快递单号,其中2单存在实名异常情况。单号77203****705354面单寄件人为“陆*全”,实际寄件人“赖*花”;单号77203****575150面单寄件人为“安*”,实际寄件人“洪*翔”。该两单快件均是网点负责人周*忠收寄的,上门揽收快件时,下单的寄件人不在家,用他人的身份证报送实名收寄信息,导致实际寄件人身份信息与面单寄件人身份信息不一致。***快递(福州)有限公司王庄营业部是***快递(福州)有限公司开办的末端网点。

***快递(福州)有限公司因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11月11日,福州市邮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1.对***快递(福州)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报送实名收寄信息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元(¥7000.00)整,上缴国库。2.对***快递(福州)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晓敏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整,上缴国库。3.对***快递(福州)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责任人周道忠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整,上缴国库。

四、三个不同的寄件人身份证号却相同?

根据榕邮处﹝2024﹞30号处罚决定书,近日,福州市邮政管理局局执法人员开展国家邮政局“绿盾”实名制监督管理系统巡查,发现从业人员自寄件监测项目**品牌快递出现实名信息异常情况,福州台江新万达**网点2024年1月1日至10月17日出现收派员姓名为“郑*燕”的从业人员自寄件,共计1161条自寄件记录。执法人员通过“福建快递到家”小程序随机查询三单单号为(JT5278****17918、JT5279****13417、JT5279****27242)的快件详情,发现该三单寄件人姓名不同,单号JT5278****17918寄件人姓名为“林*”;单号JT5279****13417寄件人姓名为“小*”;单号JT5279****27242寄件人姓名为“冯*”,但身份证号码均与快递员“郑燕燕”的身份证号码相同,均为“350128197007******”。经调查,上述1161条自寄件记录均由福州台江新万达**网点业务员郑*燕收寄,该业务员不熟悉退件业务,用了自己的身份证信息做的实名,并未录入准确、真实的寄件人信息。

福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因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11月11日,福州市邮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1.对福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未按规定报送实名收寄信息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元(¥7000.00)整,上缴国库。2.对福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忠华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整,上缴国库。3.对福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责任人郑燕燕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整,上缴国库。

来源:福州市邮政管理局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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