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消费网

无偿赠出房产来规避债务?同安法院判了

来源:厦门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25 08:47:43    分享到:

是否可以通过无偿转让财产来规避债务?近日,厦门同安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用事实说明这样的做法是行不通的。

  方某和纪某一家为同村村民。2005年,由纪某在方某名下的宅基地出资建造房屋,该房屋长期为纪某一家所用,登记在方某名下。多年后,由于城市建设的需要,该房屋被征拆,方某因此获得了拆迁补偿款745万元。然而,双方因补偿款的分配问题爆发了矛盾。

  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扣除基建费用60万元后,方某需向纪某支付402万元。然而,方某只支付了202万元,其余款项迟迟未兑现,纪某无奈之下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方某及其妻子李某共同支付剩余的200万元。然而,两人迟迟未履行义务,甚至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无偿转让房产的方式企图规避债务。

  这是怎么一回事?原来,在法院的强制执行过程中,纪某发现,在诉讼期间,方某的妻子李某将其个人名下的一套商品房无偿赠与自己的弟弟,并迅速完成了产权过户手续。纪某认为,这一行为严重侵害了其作为债权人的权益,遂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债务人通过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明显阻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撤销该行为。李某明知自己有高额到期债务,却在诉讼期间将房产赠与他人,具有明显的规避债务嫌疑。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李某与其弟之间的《房产赠与合同书》。

  【法官提醒】

  防范债务规避行为

  案件宣判后,法院法官提醒:在司法实践中,债务人通过各种方式逃避履行义务的情况屡见不鲜。债权人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保障自身权益:

  1.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撤销权。

  2.明确举证责任:证明债务有效性、债务人行为影响债权实现等。

  3.撤销行为仅恢复财产原状,债权清偿仍需通过另行主张实现。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金额为限。(另外,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的“行为”仅指财产上的法律行为,而不包括身份行为。结婚、收养、离婚等身份行为,不能成为撤销的对象。)

(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同法宣)

责任编辑:沙鹏成
首页 | 版权声明 | 网站介绍 | 联系我们 | 公共服务 | 衣食住行 | 日常消费 | 图片 | 视频 | 区域

Copyright © 2020-2029 福建新消费 福建消费网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邱兴亮律师
闽ICP备20009188号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10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