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漳州市分行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漳银罚决字〔2024〕1号-3号),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违反账户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违反信用信息提供相关管理规定;违反人民币流通管理规定;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等5项违法行为,于2024年11月14日被中国人民银行漳州市分行予以警告,并处人民币129.9万元罚款。 时任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陈某龙、时任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财会运营部主任张某远均因对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分别被处人民币1.7万元罚款、处人民币1.6万元罚款。 中国人民银行漳州市分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漳银罚决字〔2024〕1号-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