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市场监管局聚焦社会关切,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进一步加大对电动自行车、燃气具、特种设备和消防产品等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有力震慑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陈埭镇信达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26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晋江市陈埭镇信达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电动自行车2辆,罚款6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9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依法对晋江市陈埭镇坊脚村信达电动车行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内存放的2辆待售电动自行车均存在车座椅超过长度,违规安装尾箱,未安装脚踏等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电动自行车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要求。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溪县城厢众安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消防器材案 2024年6月13日,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安溪县城厢众安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消防器材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有衬里消防水带”5条、“消防水枪”1支,没收违法所得165元,罚款39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8日,根据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不合格报告,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消防器材。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从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有衬里消防水带”10条,从某消防器材厂购进“消防水枪”4支。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检测,该批次“有衬里消防水带”附着强度项目不符合GB 6246-2011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该批次“消防水枪”密封性能项目不符合GB 8181-2005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截至案发,当事人库存剩余“有衬里消防水带”5条、“消防水枪”1支,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扣押。当事人销售的2款不合格消防器材货值金额共计1560元,违法所得165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消防器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消防器材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泉州市贝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案 2024年8月5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泉州市贝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7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当事人生产的锂离子充电器抽检不合格的案件线索,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并销售的4个规格型号为DZLS4830-01的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经检验“输入功率和电流”、“空载直流输出电压”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要求。当事人生产涉案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的违法经营额为200元,违法所得120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晋江市池店镇功文食杂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无“CCC”认证的“三无”玩具案 2024年8月8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晋江市池店镇功文食杂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无“CCC”认证的“三无”玩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玩具及没收违法所得19元,罚款11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2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的货架上发现其销售的塑胶材质玩具“吹泡泡”商品本身及外包装未见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标准编号、安全警示、生产者名称、地址等内容及未标注“CCC”强制认证标识。上述玩具标示不符合国家标准《GB/T 5296.5-2006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5部分:玩具》和《GB6675.1-2014玩具安全第一部分基本规范》的“5.7玩具标示”的要求。本案货值金额62元,违法所得19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无“CCC”认证的“三无”玩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无“CCC”认证的“三无”玩具的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石狮市博江煤气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程检验气瓶案 2024年4月29日,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石狮市博江煤气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气瓶检验的行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责任人员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6日,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石狮市博江煤气有限责任公司的气瓶检验站开展监督检查。现场有两名检验人员(李某、蔡某)正在进行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工作。其中一名检验人员(李某)在气瓶检验前,未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气瓶残气、残液进行回收和处理,直接打开气瓶阀门,让气瓶内的残气直接向大气排放,且在卸下瓶阀前,并未对气瓶内压力进行测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照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气瓶检验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及其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