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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学校操场踢球受伤赔不赔?法院判了

来源:厦门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28 08:35:28    分享到:

一场足球赛发生意外

  足球击伤眼睛 赔不赔?

  法院:球员自愿参加比赛,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提醒:市民参与体育活动时应有风险意识

  孩子在学校操场踢球受伤,责任谁来承担?近日,湖里法院发布一起健康权纠纷案,提醒市民参与体育活动时应有风险意识,并需自愿承担风险。

  【案件回顾】

  足球比赛意外,母亲索赔未果

  2023年8月6日晚上8点左右,可可(化名)在小学操场参加足球赛时,被同校同学奇奇(化名)踢出的足球击中右眼。可可因此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眼上眼睑裂伤,并花费医疗费7812.48元。事发一周后,可可的母亲向派出所报警,并向湖里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奇奇及其母亲共同赔偿全部医疗费。

  庭审中,可可的母亲说,奇奇的母亲确实已经付了1000元医疗费用,但她坚持要求对方承担剩余的医疗费用。然而,奇奇的代理律师辩称,这起意外发生在双方自愿参加的体育活动中,不应由奇奇承担责任。

  【法庭裁决】

  意外风险自担,驳回诉讼请求

  湖里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属于健康权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参与体育活动的各方应意识到活动存在一定风险,并需自愿承担风险。法院查明,可可与奇奇都属于自愿参加足球比赛,且在案证据未显示奇奇在比赛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奇奇及其母亲对可可受伤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如对每一起因意外受伤而发生的体育事故都追究责任,将导致公众对参与体育活动的顾虑,不利于社会体育运动的发展。

  此外,关于监护人的责任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该规定明确了监护人承担的是侵权责任,是指被监护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而案件中,并无在案证据证明奇奇的行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他的行为不属于侵害可可合法权益的行为,故可可及其母亲要求奇奇母亲承担监护人责任,没有相应法律依据。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可可及其母亲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案件受理费175元。

  【法官说法】

  享受运动 别忘风险管理

  承办本案的法官表示,此案的判决重申了民法典中有关自愿风险自担的原则。在体育运动等高风险活动中,法律倡导参与者的自觉承担和互相信任,若受益方不承担相应责任,将违背公平原则,不利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

  在参与体育运动时,应有充分的风险意识,且监护人需尽到合理的监护责任。唯有如此,才能在享受体育带来的乐趣的同时,保障社会的公平与诚信。

  这起校园足球致伤案不仅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参考,也提醒学校、家长与学生共同重视活动中的安全与风险管理。

(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湖法宣)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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