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陈女士为自己购买了重大疾病保险,在投保时陈女士均无异常告知,标准体承保。保单生效日为2024年5月15日。投保后公司排查出陈女士2023年7月24日出院诊断:非萎缩性胃炎、肠功能紊乱、双侧乳房腺体层多发低回声结节3类。2024年6月根据资料申请补充告知,根据出院记录资料及体检结论,保险公司下发拒保结论,解除合同并退还保费。 【案例分析】 陈女士在明知自己住院情况,投保时未如实向保险人告知住院及病情情况。陈女士的病史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故保险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条款,做出解除合同并退还保保费的决定。 【风险提示】 保险合同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中国人寿寿险福安市支公司 毛月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