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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印发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来源:福建省住建厅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12 08:24:31    分享到:

为加强福建住房公积金管理

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

合法权益

近日

福建省住建厅会同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

制定《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

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

《管理规定》有什么值得注意的地方?

这就给你划重点

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规定所称单位,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含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缴存

  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不得为非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每个缴存职工在全国范围内只能有一个正常缴存状态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军队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地公积金中心统一管理。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具体办法按各地公积金管委会规定执行。

  在本地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公积金缴存的具体办法详见《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提取和使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租赁自住住房的;

  (四)城镇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再就业的;

  (九)家庭生活困难等其他可提取的情形。

  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情形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按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异地购建房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规定办理。

  公积金提取的具体办法详见《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按规定提供担保。

  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住房总价款时,借款申请人可向受托银行申请配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配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额度由受托银行自行确定,贷款发放时贷款期限、担保方式和还款方式等均应与公积金贷款一致。

  点击查看《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原文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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