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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

来源:福建新消费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14 14:23:18    分享到:

为进一步加强消费教育引导,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指导作用,厦门发布10件典型案例,并结合《民法典》《消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评析,以供消费者借鉴参考,进一步提高广大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积极参与消费领域社会监督,共同创造安全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七: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湖里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合同监管执法专项检查发现,湖里区坂上社某摄影店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单》里约定如下条款:“1.定金,拍摄付款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款,转让及更改他用”。涉嫌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规定,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主营摄影服务,截至案发,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与消费者签订含上述格式条款的《合同单》19份,涉案金额16684元,未发现违法所得,均未建立营业账册。执法人员现场固定证据材料,按照规定程序询问了当事人,对其立案处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构成了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的违法行为。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修订相关协议条款,承诺对后续客户的服务承担退款、协商解决争议责任,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从轻情节的规定。根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湖里区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予警告,并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000元。

【案例点评】

本案是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力的典型案例。根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本案中,湖里区坂上社某摄影店漠视诚信原则,在其合同中拟定的条款:“定金,拍摄付款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款,转让及更改他用。”,排除并限制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属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霸王条款”,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对其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正本清源之举。此后,鉴于该摄影店经营者能及时纠正自身的违法行为,承诺对后续客户的服务承担退款、协商解决争议责任,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符合从轻情节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考虑上述情形,对该摄影店经营者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体现了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理念。从长远来看,经营者只有诚信经营,自觉规范经营行为,才能行稳致远。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  韩雪明律师)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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