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闽侯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过期食品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 一名消费者买到过期方便面,获得千元赔偿。 事件详情 法院查明,2月15日,小张在便利店花2.42元购买某品牌方便面,回家后发现该食品已过期。小张第一时间返回便利店索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据此,小张要求便利店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赔偿1000元。但收银员表示只能退款,不能赔偿。 双方争执不下,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后仍未果,小张遂诉至闽侯法院,要求便利店赔偿1000元及精神损失费、误工费2000元。 在全面了解事情经过和双方诉求后,法官结合相关判例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经法官调解,便利店经营者意识到因自身未及时清点排查货架商品导致消费者购买到过期食品,应承担赔偿责任,愿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赔付小张1000元并向小张道歉。小张接受便利店经营者的道歉,并同意放弃对精神损失费及误工费的主张。 食品安全,重于泰山。 该案例又一次提醒食品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进货查验制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为推进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食品安全问题治理,进一步提升福州市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夏季食品安全攻坚专项行动。 整治重点: (一)种养殖环节:聚焦本地种植养殖主体,强化农业投入品使用监管,深入排查整治食用农产品(水产品)农兽药残留超标、使用禁限药物、未落实间隔期(休药期)制度等违法违规问题。 (二)食品生产环节:聚焦食用植物油、饮料、糕点、冷冻饮品、肉制品、粮食加工品、蜜饯、蜂蜜等重点食品生产企业,重点整治“两超一非”(即: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微生物特别是致病菌超标等问题。 (三)食品流通环节:聚焦农村食品市场、食用植物油批发企业,重点整治食用植物油和“四条鱼”(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大黄鱼)、“三棵菜”(豇豆、韭菜、芹菜)、“一枚蛋”(鸡蛋)、“一只鸡”(乌鸡)以及肉牛、肉羊等11个食用农产品品种。 (四)餐饮服务环节:聚焦中型以上餐馆、养老机构食堂、景区周边餐馆、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网店”等重点单位,以凉菜、生食、裱花蛋糕、熟肉制品、自制饮品等为重点品种,对超范围经营、脏乱差、操作不规范、食材不合格等重点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五)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环节:聚焦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原辅料储存管理,确保生产企业按照原料标签规定的储存条件存放原辅料,不存放不属于产品注册或备案范围的非法添加物,督促企业做好仓库温湿度登记记录和防虫灭鼠工作。 步骤安排: (一)部署发动(即日起至2022年7月30日)。 (二)集中整治(2022年7月31日-10月25日)。 (三)总结提升(2022年10月26日-10月30日)。 福州市市场监管局提醒! 食品经营者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做到依法经营;建立食品保质期预警机制,做到依规经营;定期检查货架及库存,不销售过期、变质等不合格食品,做到合理经营;不虚假、夸大宣传,做到谨慎经营;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做到诚信经营。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前,要注意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产品信息,养成安全消费的好习惯;若买到过期食品,应注意留存购物发票、过期产品等相关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