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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打击整治养老诈骗领域典型案例(一)

来源: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8-03 01:39:21    分享到:

2022年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以来,漳州市市场监管局立足职能,结合民生领域“铁拳”行动,聚焦老年群体消费密切相关领域,围绕涉老“食品”“保健品”等领域涉诈问题隐患,加强市场监管和执法,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现将全市系统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云霄县健某希电子产品商行虚假宣传案

云霄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云霄县健某希电子产品商行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播放视频资料,进行“藏十八宝酒”的销售宣传活动,宣传该酒用一百多种药材泡制、明示或暗示具有抗癌、抑制肿瘤、治疗脚痛以及改善睡眠等功能。当事人采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针对特定的群体,对普通食品“藏十八宝酒”的所含成分、功能等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云霄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813元、罚款20万元,合计罚没款20.181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王某有(长泰区冠某食品商行)销售食品虚假宣传案

2022年5月27日,长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其他部门移送的线索依法对王某有(长泰区冠某食品商行)虚假宣传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调查发现,当事人利用举办健康讲座和客户回访的等方式,向消费者宣传其经营的冠羚初宝羊初乳益生菌粉、冠羚中老年人羊奶粉、冠羚儿童成长羊奶粉、冠羚学生羊奶粉、小冠山羊奶和高美蓓牌海参胶原肽,具有“提高免疫力,可以对失眠、便秘、胃炎、胃痛有改善,可以降血压”等功效。当事人向消费者虚假宣传其经营的普通食品具有特殊功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导的宣传的违法行为。

长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5357万元、罚款2.3036万元,合计罚没款3.839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龙海区石码镇聚某食品商行未明码标价案

2022年5月30日,龙海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打击违法营销保健品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专项行动中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的光氧能量系统床垫及床上用品没有明码标价,当事人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龙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136元、罚款364元,合计罚没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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