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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产品的贴牌加工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来源:湖里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4-24 19:48:58    分享到:

4月20日至26日是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今年的宣传主题为全面开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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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最宝贵的无形财产之一。今年的知识产权宣传周,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聚焦“商标”侵权,精心选取出口产品贴牌加工、互联网、电商平台等不同领域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云上普法。

湖里法院知识产权宣传周·商标侵权典型案例,今天先来聚焦出口产品的贴牌加工领域的商标侵权。

案情简介

健某某公司是“propa”商标的所有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卫生垫、卫生巾、消毒纸巾。2020年4月,因海关扣押通知,健某某公司发现兴某公司申报出境的18689包婴儿湿纸巾外包装,涉嫌侵犯健某某公司持有的“propa”商标。经查,兴某公司系经一境外公司授权而制作PROPA牌婴儿湿巾并将其从中国运送至其在加纳的公司,该境外公司的姐妹公司E公司,于2009年经加纳共和国商标登记取得“PROPA”注册商标登记。

健某某公司

兴某公司生产、销售出口贴附“propa”的婴儿湿巾的行为侵害了我们的商标权,应停止前述侵权行为并销毁被诉侵权产品。

兴某公司   

我们公司是根据境外客户的要求和指示进行定牌加工,在商品上贴附图案的行为,不构成对健某某公司商标权的使用。

出口产品的贴牌加工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在实践中争议较大,本案又是如何审理的呢?

案件审理

贴牌生产中使用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关键在于对商标法中,关于“商标的使用”的理解和“容易导致混淆的”的判断。

首先  关于“商标的使用”的理解

商标使用的目的是“用于识别商品来源”,包括可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和实际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在生产制造或加工的产品上,以标注方式或其他方式使用了商标,只要具备了区别商品来源的可能性,就应当认定该使用状态,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案例中,兴某公司在生产的婴儿湿巾上贴附“propa”标识,已具备了识别商品来源的效果,案涉贴附行为应视为商标的使用。

其次  关于“容易导致混淆的”的判断

商标法所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的”,指的是如果相关公众接触到被诉侵权商品,有发生混淆的可能性,并不要求相关公众一定实际接触到被诉侵权商品,也并不要求混淆的事实确定发生。

再次  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对于没有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即使其在外国获得注册,在中国也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之相应,中国境内的民事主体所获得的所谓“商标使用授权”,也不能作为不侵犯商标权的抗辩事由。故案例中兴某公司关于其获得了加纳公司的商标使用授权,因此不构成侵权的主张并不能成立。事实上,兴某公司也并未规范使用其所主张的境外取得授权的商标“PROPA”。

法院判决

湖里法院经审理判决,兴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出口侵犯健某某公司案涉商标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16000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释法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出口产品贴牌加工的商标权纠纷案。贴牌加工行为构成商标的使用。我国是外贸出口大国,出口商品中贴牌加工产品所占份额较大,根据境外委托方要求在生产、出口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与国内权利人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时是否构成侵权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与传统著作权、专利权等不同,商标的目标不是激励创新,商标的性质和价值不是构成商标的文字和符号本身,而是其对于商品来源的识别力。商标权的主要和最终目的都在于保护其识别商品来源的能力,因而其在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上体现为,须有妨碍识别商品来源能力的损害,比如市场混淆标准。

而贴牌加工行为,在具备了区别商品来源的可能性时,应当认定为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同时,我们认为,商标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从现实的角度考虑,为尽量减少面临的法律风险,出口加工企业在承接贴牌加工业务时,不仅要审查委托方自身是否具备合法的商标权,还应调查该商标在我国国内是否有其他合法权利主体。

案例提供:自贸区法庭 林娜 黄雅珠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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