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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岂能随意更改 承诺既定就要履行

来源: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3-16 05:48:56    分享到:

漳州市2021年度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案例三、约定岂能随意更改  承诺既定就要履行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5日,厦门消费者周先生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称,其于2020年10月24日网购了漳州长泰某酒店“客房+项目体验”的套餐,合计888元,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使用规则明确规定了适用于周日至周四,周五使用需补差价100元,周六补200元,法定节假日及调休日期间不可使用。现打电话预约2021年2月18日(正月初七)入住,被告知需补差价400元。其认为不合理,请求12315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长泰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电话联系被诉方,酒店方先是给出“该套餐不适用春节假期”的理由,但2月18日是正月初七,春节长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并且不是套餐使用规则规定需补差价的周五或周六。被反驳后,酒店方又以消费者购买时间是2020年,这次差价政策是管理方2021年统一调整的,拒不同意免除差价。经过长泰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多次耐心普法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酒店按照销售时制定的规则为消费者周先生预登记入住信息,实际入住后将按套餐约定提供相应的项目体验,无需补差价。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同时,《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责任等做出具体确定的承诺,应当履行”。在本案中,商家不按照原来约定的规则提供服务,要求消费者额外补差价,属于不履行服务承诺,加重消费者责任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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