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消费网

“车辆的贬值损失”赔不赔?法院判了

来源:海西晨报 作者:王晓萍 发布时间:2021-11-12 08:56:30    分享到:

车辆的贬值损失赔不赔?日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结两件因同一起交通事故产生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去年11月,汪希驾车出行,违反禁令标线指示掉头,与张容借给他人驾驶的车辆相撞,导致张容的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汪希负事故全部责任。

  张容将车辆送鉴定机构评估损失,评定车辆维修后导致车辆贬值损失为4.66万元,加上车损评估费4000元,要求汪希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5.06万元,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双方产生分歧,张容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容的车辆修复后可继续使用,其主张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缺乏充分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因此产生的评估费一并予以驳回。

  在这起交通事故中,乘坐被撞车辆的陈莉受伤,经医院诊断是面部裂伤,治疗后共花费2444.96元。陈莉要求汪希在医疗费用的基础上,还要赔偿其疤痕治疗费、鉴定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合计53892.96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于是陈莉将汪希及其投保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定陈莉的医疗费为2444.96元,营养费为600元、护理费和误工费为7815.42元、后续治疗费为5250元、鉴定费1600元,对其主张的这部分赔偿费用予以支持。至于其要求赔偿疤痕治疗费用32976元,不予认定。

  为此,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陈莉各项损失合计16110.38元;汪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莉鉴定费损失1600元,驳回陈莉其他诉讼请求。(海西晨报记者 王晓萍 通讯员 海法宣)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沙鹏成
首页 | 版权声明 | 网站介绍 | 联系我们 | 公共服务 | 衣食住行 | 日常消费 | 图片 | 视频 | 区域

Copyright © 2020-2029 福建新消费 福建消费网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邱兴亮律师
闽ICP备20009188号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10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