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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多种劣药!福建千草药业被罚没3万余元

来源:福建省药监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6-20 23:09:58    分享到:

6月18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行政处罚信息(闽明药监行罚〔2021〕 4 号),福建千草药业有限公司因生产销售劣药白鲜皮、前胡、炙淫羊藿,依据相关规定,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责令福建千草药业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劣药前胡2公斤、炙淫羊藿12.5公斤;没收违法所得9026.1元;处违法生产销售劣药白鲜皮、前胡、炙淫羊藿货值金额11707元的2.1倍罚款,计24584.7元。上述罚没款合计33610.8元。另获悉,经福建千草药业有限公司申请,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20日注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


根据该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分别于2020年12月8日、2021年2月23日收到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验不合格药品核查函》(江市监函[2020]23号)及所附衢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20201524)、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豫药监药案移[2021]1-1号)及郑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00397、20200399)。衢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20201524)载明,标示福建千草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90601的中药饮片白鲜皮,经衢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结果为[性状]项不符合规定。郑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00397)载明,标示福建千草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190601的中药饮片炙淫羊藿经郑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结果为[含量测定]项不符合规定。郑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00399)载明,标示福建千草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181201的中药饮片前胡经郑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结果为[含量测定]项不符合规定。收件后,我办及时将上述报告书送达福建千草药业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询问调查,并对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白鲜皮、炙淫羊藿、前胡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本办对涉案药品炙淫羊藿12.5公斤、前胡2公斤,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福建千草药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生产中药饮片前胡(批号:181201)20公斤,后于2019年4月3日以81.7元/公斤的价格全部销售给河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得款1634元。2020年9月27日,当事人收回河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退货前胡2公斤。扣除退货相应款项,当事人销售前胡实际所得为1470.6元。该批次前胡在郑州被抽样,经郑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结果为【含量测定】项不符合规定。

2019年6月11日,当事人生产中药饮片炙淫羊藿批号:19060120公斤,后于2020年6月23日以201.4元/公斤的价格全部销售给河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得款4028元。此后,当事人分别于2020年9月27日、10月13日、11月12日收回河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退货炙淫羊藿共计12.5公斤。扣除退货相应款项,当事人实际销售炙淫羊藿所得为1510.5元。该批次炙淫羊藿在郑州被抽样,经郑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结果为【含量测定】项不符合规定。


2019年6月29日,当事人生产中药饮片白鲜皮(批号:190601)31公斤,后于2020年7月1日以195元/公斤的价格全部销售给江西华信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得款6045元。该批次白鲜皮在浙江江山被抽样,经衢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结果为【性状】项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白鲜皮、前胡、炙淫羊藿,经检验结果分别为【性状】、【含量测定】项不符合规定,均属于《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按劣药论处。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白鲜皮、前胡、炙淫羊藿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办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劣药前胡2公斤、炙淫羊藿12.5公斤;没收违法所得9026.1元;处违法生产销售劣药白鲜皮、前胡、炙淫羊藿货值金额11707元的2.1倍罚款,计24584.7元。上述罚没款合计33610.8元。

另获悉,经当事人申请,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20日注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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